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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土耳其共和国外交部建立政治磋商制度谅解备忘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土耳其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加强中土友好关系,深化业已存在的中土合作,并使其增添新的内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双方每年将举行政治磋商,以回顾双边关系,并就双方感兴趣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 第二条此类磋商将在北京和安卡拉轮流举行,也可利用双方均出席国际会议的机会在第三国举行。在国际会议期间,双方将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寻求合作和配合的可能性。 双方也可决定由其在纽约的常驻联合国代表或常驻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进行磋商。 第三条参加政治磋商的代表团将由两国外交部高级官员率领。 第四条磋商议程将通过外交途径提前商定。 第五条在磋商会议上,将评估双边政治、经济、领事、文化、科技关系所取得的进展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这些关系交换意见。 第六条在磋商中,双方将就共同关切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以及形势发展交换意见,还可商讨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的合作。 第七条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则其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并按此法顺延。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在安卡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土耳其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产生分歧,以英 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耳其共和国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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