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自治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
自治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方案
自治州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各族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进一步改善,呈现出干部职工安居乐业、和谐稳定的局面。为解决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困难的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和《自治州党委2008年第十八次常委会议纪要》(伊州党常纪〔2008〕18号)的要求,并结合州本级的实际,制定自治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一是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肃纪律,严格审查,加强监督和管理,保证集资建房政策落实到位。
二是坚持循序渐进、分级推进、区别对待的原则。分期分批的解决干部职工住房困难问题,避免对伊宁市房地产业的冲击。
三是坚持坚持依法用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盘活州直机关单位现有闲散土地资源,统筹安排,分批推进。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州本级集资建房工作的领导,成立州本级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州本级各部门、各单位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名单如下:
组长:
万水 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
叶尔肯 自治州副州长
赵克军 州党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叶尔麦克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
戴武军 州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刘 军州建设局党组书记
张 伟州发改委主任
王新犁 州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
李新军 州财政局党组书记
朱新生 州林业局党组书记
马伊明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宋得华 州财政局副局长
任志国 州审计局副局长
袁士海 州建设局副局长
曹鲁胜 州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
王立中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罗通礼 州房改办副主任
兰军 伊宁市副市长
甫尔哈提 伊宁市建设局局长
田凯 伊宁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李晓龙 伊宁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虎 伊宁市规划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马伊明兼任,副主任由宋得华、袁士海、兰军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州发改委、监察、建设、国土、国资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三、职责分工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州本级集资建房工作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州本级集资建房的用地申请、计划编制、项目申报、建设、分配和物业管理及单位集资建房的审批、按比例统筹调配等工作。
州监察局负责对集资建房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面积、扩大范围、多分多占住房,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和个人认真调查核实,并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集资建房项目用地的拆迁补偿和保障供给,并办理相关手续。
州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住房制度的法律法规,负责对集资建房项目资金的筹措和监督工作。
州建设局负责根据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审批情况对集资建房对象的审核,小区规划设计、住宅户型设计和工程建设的审批,以及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的监督。
州发改委负责根据建设局〈房改办〉审核认定文件,按基建程序下达集资建房建议计划;会同建设部门核定后,由州发改委审定、批准、公布售房价格。
州国资管理中心负责对州本级征用土地部门的资产调配工作,负责收回购住房和租住公房。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负责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工作。
伊宁市负责协助做好州本级集资建房过程中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四、参加对象
州本级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含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含教育、卫生和其它部门系统所属的学校、医院等单位)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
五、建房标准
集资建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
1.一般干部(含初级职称)75㎡;
2.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
3.县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
4.地厅级干部(含正高级职称)130㎡;
5.四套班子的宿舍楼搬迁户控制150--200㎡以内;
以上超出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房价按照当年同地段、同结构的市场价计算。
六、计划和规模
从2008年起,集中统建集资房分三期进行建设。2008年的主要任务是:做好州本级集资建房摸底调查,制定方案、项目立项、资金筹措、计划编制、第一期集资建房700--800户的开工工作;重点解决申请集资建房的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明后两年再分批开工建设600--700户住房,直到逐步解决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集资建房建设规模的确定,即要考虑到逐步改善干部职工住房条件的合理需求,也要考虑土地、财政和伊宁市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等多方面的因素。根据州本级住房困难家庭的状况,按照集资建房的计划,从2008年起,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分三期,合计为:1300--1500户左右,按户均90㎡计算,总建筑面积为:11.7万㎡--13.5万㎡左右。
七、建房方式
(一)单位自建。就是在符合伊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盘活州直机关单位现有闲散土地资源、分批进行;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建房前协议(合同)协定的方式,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实行集资合作建房。凡合作集资建房的单位,均要按照单位集资建房总套数的10--20%的比例,交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调配。
(二)集中统建。就是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科学规划,分期开发林科所地块,新建一定规模的居住型小区。要求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以确保州本级第一期工程顺利进行。
一是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林科所(飞机场路)集资建房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建设用地申请、前期工程费计划编制、小区规划设计的评审、工程开工建设等工作;
二是州林业局和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林科所(飞机场路)建设用地的征迁、置换、补偿等工作(可在伊犁河南岸选择土地进行置换);
三是州财政局主要负责集资建房有关资金的筹措和监督工作;
四是州建设局主要负责林科所(飞机场路)小区详细规划设计、户型标准方案提供和工程地质勘察等工作;
五是州发改委主要负责好林科所(飞机场路)集资建房项目的审批立项工作。
按照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的要求,从确保伊宁市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出发,伊宁市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机关单位和房产开发企业在南市区新建居住型小区,科学有序地推进城市化进程。
八、优建政策
州本级集资建房,按照国家建设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州本级集资建房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建设用地应当纳入伊宁市年度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划拨方式供应,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九、规定和要求
(一)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对集资建房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集资建房工作顺利进行。
(二)对于参加房改优惠政策或政策性租金租住公房的职工,申请参加集资建房的一律退出原购住房或租住公房,退房价格按照参加房改优惠购房时职工个人实际交纳的购房款全额退还,所退房屋移交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按有关政策处置。
(三)各单位集资建房先由房改部门进行人员资格认定,并预先办理有关退房手续,建设单位再按基建程序办理集资建房立项并组织实施。
(四)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的集资建房项目,实行统一计划管理、统一优惠政策、统一核定价格、统一调配、统一建设管理。
(五)各单位集资建房原则是,应当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严禁各单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严禁将单位集资建房向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对象出售。
(六)各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单位集资建房对象的审核、审批认定工作,应当按照职工个人申请,单位纪检和有关部门审核、公示,纪检和主要领导审定、签字的程序进行。凡弄虚作假或者在审核认定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州直各县市可根据此方案,结合本县市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