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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关于和平利用核技术合作的意向性协议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下称“双方”), 遵循于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确定的宗旨; 注意到中国出于国内能源需求、能源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希望适度加快发展核电; 双方表示支持中国安全、经济和有效地开发核能和建设核电站,并愿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合作伙伴,促进互利合作,以实现这些目标; 希望双方交流信息和经验,加强两国技术合作; 并认识到和平利用核技术的合作对双方都有利。 兹宣告如下意向: 一、开展技术信息交流,推动合作活动,包括联合研究开发项目,涉及: 现有的和先进的轻水堆技术,包括长寿期燃料和包壳材料;反应堆和电厂安全,包括严重事故和事故管理;电厂监测及模拟;核蒸汽供应系统以及相关部件和系统的设计,仪控;热工水力、结构分析和建筑设计,在役检查;电厂老化和许可证延长;反应堆去污和退役,包括燃料处理和存贮;裂变材料处理,包括材料运输和运料桶;辐照技术和同位素生产;经济和环境。 核材料、设备及技术的出口控制系统的开发和实施;核材料的控制和衡算;核材料和核设施的实物保护;促进国际核保障监督的技术开发。 双方同意的其它相关合作领域。 二、双方将达成一项与核有关的、指导实际合作活动的合作协议。 三、双方可以根据已同意的相关程序,邀请本国其它相关单位参与这些合作活动。 四、合作形式可以包括技术信息、人员、样品、材料、仪器和设备的交流;培训;一方使用另一方所有或运行的设施;组织或参加研讨会、研究开发项目,以及经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具体合作形式。 本意向性协议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国家计划委员会                  能源部 曾培炎                      佩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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