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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8]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提升我市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推动我市商标战略的实施,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的申请、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自愿、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巴彦淖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设立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巴彦淖尔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由相关单位代表组成,认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巴彦淖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集体行使认定权。 第五条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开展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的日常管理等项工作。其职责如下: ㈠指导巴彦淖尔市各类产品(服务)进行商标注册; ㈡引导、培育巴彦淖尔市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创立知名、著名和驰名商标;开展对巴彦淖尔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㈢积极组织推荐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参加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㈣管理和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 第二章认定 第六条申请认定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申请的商标必须是本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的注册商标; ㈡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已满二年; ㈢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或同档商品中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较高的公众认知度; ㈣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范围同行业中领先; ㈤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第七条申请认定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可随时向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申请认定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应填报《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㈠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报告; ㈡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㈢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㈣前三年度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销售额或产值、市场占有率、利润、税金等量化指标说明,并附依据; ㈤企业内部商标管理制度; ㈥商品销售区域相关材料; ㈦前三年该商标所指商品在质量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 ㈧商标市场信誉与自治区级以上获奖材料; ㈨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情况及材料; ㈩打假维权情况及材料; (十一)与商标有关的企业形象和广告宣传材料; (十二)申请认定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等又分别注册的,该几件商标可以一次申报,但都必须在同种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十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采取先由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工作人员调查审核和实地考察,在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后,组织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做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十条凡认定为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的,在巴彦淖尔市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告并授予牌匾和证书。 第十一条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㈠违反认定程序的; ㈡申请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㈢产量、销售收入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二年以上呈下降状态,且幅度较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 ㈣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㈤因环境污染、食品不安全、劳资侵权纠纷、消费侵权纠纷、企业缺乏诚信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㈥质量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㈦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比较多、投诉率较高的; 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㈨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理由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续展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条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申请续展的,应填报《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续展申请表》,向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符合条件的,由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作出续展的决定。 第十四条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商标注册核准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不得扩大范围使用。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的字样、标志,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商标注册、使用、管理方面的法律帮助和服务。对假冒等其他损害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一经发现或权利人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处。 第十六条被认定为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的,优先推荐参加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及国家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十七条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知名商标的,该商标的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撤销其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资格: ㈠在推荐、评审、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㈡不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 ㈢知名商标转让而未按规定重新认定的; ㈣有商标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㈤在获得知名商标后,产品粗制滥造,质量低下,造成严重后果,并被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二十条已经被认定为全国驰名商标、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应视为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不再参加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的认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商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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