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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收购中国联通CDMA业务过渡期间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鄂地税发[2008]2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反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拟向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收购CDMA资产及业务。按照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签订的《关于转让CDMA业务的协议》约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中国电信开始承接CDMA用户服务界面并提供服务。双方同时约定,2008年10月1日至中国电信IT支撑系统割接完成(即2009年3月31日前)期间为过渡期,由双方共同向用户提供服务。此间,用户可到联通或电信营业厅及其代办点办理CDMA业务、缴纳话费。为支持企业重组,现就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8年10月1日起,CDMA用户实现的营业收入统一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各分公司缴纳营业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各分公司不再缴纳。 二、在过渡期间,CDMA用户办理业务、缴纳话费,实行谁办理、谁开票,可使用办理方中国联通或中国电信发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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