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加强对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我们研究制定了《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扎实细致地做好贯彻落实。一是要积极组织宣传学习。从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高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认真组织好对《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二是要抓紧完善工作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特别是对需要报上级审核、备案和上报的事项,要尽快明确工作职责,对受理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送的各类事项,也要尽快明确相应的工作流程和联系方式等。三是要依法履行职责。市级国资监管机构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职责,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是要认真总结经验。认真总结《实施办法》在贯彻落实中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完善国资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新形式,不断促进当地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委拟从10月中下旬开始,组织对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情况,特别是结合各自实际,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进行督查。 请各单位将《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意见于10月15日前报送我委。 联 系 人:刘庆明 联系电话(传真):0531-85103769 邮箱:lqm146@163.com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国资委根据行政法规和省政府授权,依照本办法,对全省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市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市须明确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第五条各县(市、区)须明确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探索建立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等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模式。
第六条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指导监督,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坚持分级负责,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分别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不得干预其依法履行职权。
(三)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实现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四)坚持鼓励创新,积极支持各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保证国有资产监管主体和职责到位,采取有效模式,创造性地探索国有资产监管的方式方法。
第二章指导和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制定和实施国有资产布局结构调整规划,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第八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好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完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九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管理创新。
第十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和监督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做好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绩效评价等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和监督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加强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督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国家和地方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督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规范进行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等行为。
第三章指导和监督的方式
第十四条省国资委通过制定规章制度,以及审核、备案和检查等,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凡国家和地方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审核和备案事项,严格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能配置和监管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年度企业改革改制的基本情况;
(四)企业年度汇总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及年度财务报告;
(五)企业年度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和交易、资产评估核准备案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
(六)影响较大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和上级批转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的查处情况;
(七)工作中的重要信息、典型经验、研究成果、工作动态及制度建设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上报的事项。
第十七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执行情况;
(三)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国有产权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情况;
(四)国有资产收益收缴情况;
(五)国有资产流失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案件查处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十八条省国资委通过组织召开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会议,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举办业务培训,开展调查研究等工作,加强全省范围内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间的沟通协调,引导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发展方向。
第十九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制定的有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在下发监管企业的同时发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第二十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送的审核、备案和上报事项,须明示业务流程、工作职责和联系方式等,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要严格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省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同级政府通报有关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各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