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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市廉租住房《房屋租赁合同》公证服务收费最高限价的回复


【颁发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服[2008]37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合肥市房产局: 你局《关于帮助制定合肥市廉租房保障申请家庭<房屋租赁合同>公证政府采购最高限价的函》合房函[2008]14号文收悉。 为促进我市廉租房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公证收费问题回复如下: 一、《房屋租赁合同》公证服务收费最高限价为:非财产性民事协议1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200元/件。 二、 此收费标准仅对2008年度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房屋租赁合同》进行政府公开采购的公证项目,项目完成后,此收费标准自行取消。 此复。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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