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决定成立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法律顾问组主要负责对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与市人民政府相关的重大涉法事项、重大经济合同项目,以及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仲裁案件,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法律顾问组办事机构设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顾问组设组长一名,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 附件:1、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第一届成员名单; 2、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
第一届成员名单
(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治平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
王继军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博士生导师
张晓鸿山西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先瑞山西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桑伟宝山西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建瑜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件2:
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组)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才智和优势,促进市人民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顾问组是由为市人民政府涉法事务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学者、律师组成的非社团组织。
法律顾问组设组长一名,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为法律顾问组的办事机构,负责联络、组织和协调法律顾问组的活动,协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以下简称法律顾问)适时参与政府涉法事务,开展法律服务活动。
第三条法律顾问组工作应当遵循合法、有序、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顾问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论证;
(二)参与市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
(三)参与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研究讨论;
(四)代理或参与涉及市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和调解事务;
(五)参与市人民政府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负责涉及市人民政府的经济合同、协议和其它法律事务文书的研究论证;
(六)协助处理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法律事务;
(七)为市人民政府领导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八)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九)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第五条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公益事业,恪守法律公正原则;
(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律师资格;
(三)在行政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等领域的研究、教学和法律服务工作方面有一定声望;
(四)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六条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室从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法律服务机构推荐的人选中遴选,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七条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法律顾问为市人民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由市人民政府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参与具体项目咨询论证的,由项目主管单位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八条法律顾问为市人民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与相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对市人民政府重大涉法事务,需要法律顾问组出具法律意见的,法律顾问室应当召集法律顾问组一半以上成员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条法律顾问室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法律顾问组在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参阅。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在任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邀请,参加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
(二)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三)根据需要查阅市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内部资料;
(四)优先了解本市有关行政事务的信息资料;
(五)依法提出意见、建议,不承担额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在任期内承担下列义务:
(一)不得泄漏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有关国家秘密;
(二)不得为同一涉法事务相对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按时参加法律顾问组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四)不得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
(五)不得私自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
(六)不得从事其它任何有损市人民政府形象的活动。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法律顾问组活动的;
(二)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财物的;
(三)从事有损市人民政府形象活动的;
(四)因其它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组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成立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