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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


【颁发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8]166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增加五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京公装财发字[2008]4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34号),现将你局办理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办理5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为每证250元(编码171012032),补办5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为每证500元(编码171012033)。 二、请你局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请你局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函复。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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