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昆通〔2008〕4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公民个人社会信用行为,培育“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风气,现就公民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公民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省委八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和市委九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以我市有关信息建设工程为基础,按照先分征后整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思路,完善个人消费信用机制,探索个人信用体系运行模式,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多数城镇居民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大力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增强居民信用意识,营造“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社会风气,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总体目标 到2012年,基本建立覆盖多数城镇居民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服务系统,为规范我市个人信用信息的征信、评价(分)、管理等提供良好的运行机制,初步形成我市个人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 1.居民诚信意识明显增强,个人履约偿债、履约守约意识得到强化。 2.完成部门(行业)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基本形成统一规范、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个人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并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 3.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得到发展,开始形成个人信用调查、征信、评分和咨询服务等日趋活跃的个人信用市场。 4.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规章出台实施,实现个人信用的征信、评级(分)及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5.信用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完善,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个人失信行为得到有效遏止,全社会讲诚信、守信用的风气逐步形成,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和优化。 二、公民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昆明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构架是:出台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建立规范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健全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推行个人信用激励与惩戒制度。 实现这一构架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规章 在国家尚未出台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针对昆明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制定相关办法,使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制定个人信用征信目录,建立个人信用指标体系 结合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实际,在全市涉及个人信用的非银行部门中征集个人信用信息目录,建立个人信用指标体系。 (三)完善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健全信用信息档案 各部门按照指标体系,准确、全面、完整做好个人信用记录,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健全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四)整合全市个人信用信息,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要根据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目录、格式和标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功能,在昆明市的组织、支持、协调下,整合相关的个人非银行信用信息,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五)逐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激励与惩戒制度 逐步在我市建立个人信用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以“诚信为荣、失信为耻”、“诚信得发展,失信受惩罚”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公民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和系统建设阶段(2008年年底前) 1.在人民银行已有的个人信用指标的基础上,市公安、国税、地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督、司法、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卫生、环保、安监、价格、电力、燃气、供排水、计划生育、通讯等涉及个人信用信息单位于10月底前将本单位的个人信用信息指标报市信用办汇总论证完善,形成全市个人信用信息指标体系。 2.各部门按照指标体系,准确、全面、完整收集、编制本单位的个人信用信息,做好奖惩、备案、资质(资格)认证、行政许可、司法诉讼判决执行、缴费、纳税等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健全个人信用信息档案,为个人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打好基础。 3.开展个人信用信息管理规章制度的调研。 (二)实施阶段(2009年-2010年) 1.制定出台有关个人信用的管理法规、规章和制度。 2.2009年,市信息产业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协调统一个人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的技术规范,为建立全市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打好基础。各单位依据统一的交换平台,逐步开展个人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不断完善全市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建设“诚信昆明”网站提供数据基础。 3.2010年起,全面开展个人信用征信,进一步健全全市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为扶持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和开展个人信用管理及查询服务提供条件。 (三)完善提高阶段(2011年-2012年) 创造条件发展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借鉴国内外个人信用评分惯例和评价指标,制订客观、公正、科学、适用的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在全市多数城镇居民中开展个人信用评分及查询服务,充分发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在城市管理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四、公民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由市信用办负责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法律保障 由市信用办、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起草、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内容、征集范围、查询使用程序、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为我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律支持。 (三)经费保障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筹集专项资金,不重复建设,厉行节约,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顺利进行。 (四)安全保障 严格依法实施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及相关信用产品使用规定,加强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防护和保障。 1.在征信方面,征信目录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方案实施前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专门的论证,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2.在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数据的处理和存储以及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披露、评定等活动中,必须有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规范,避免相关信用信息被随意泄露。 本实施意见实施中如涉及司法程序有关事宜,由市信用办及有关部门按程序做好衔接配合工作。 (五)监督保障 政府各部门在推进公民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内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公开工作,自觉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的监督。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按照行政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本实施意见发布实施之日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通〔2005〕124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