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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做好“十一”黄金周期间旅行社组团与接待工作的通知(2008)


【颁发部门】 北京市旅游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地区各旅行社: “十一”黄金周将至,为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确保黄金周期间北京地区旅行社组团与接待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后奥运旅游市场和谐、有序的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各旅行社要针对后奥运旅游市场的特点,并结合以往“十一”黄金周期间的接待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制定并完善各种紧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成立安全与服务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层层落实,各司其职,做到领导到位、制度到位、措施到位。 二、以往“十一”黄金周期间客流量较大,2008年又逢北京奥运会后第一个黄金周,预计来京游客将超过往年,因此,安全问题尤为重要。各旅行社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条件,量力而行。同时,要认真教育、督促本社员工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把旅游安全关和服务质量关,对租用的车辆、就餐的餐馆、住宿的饭店等要进行实地考察,特别是接团用车必须使用具有旅游运营资质的车辆,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防火防盗防灾等项工作做好做实。 三、各旅行社要努力树立北京地区旅行社良好的企业形象,不做有损首都旅游行业形象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自觉抵制“零负团费”,不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增加自费项目,严禁非法扣团、甩团。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市旅游局将对其予以严肃处理。 四、近年来,多次发生有人在黄金周之前利用承包门市部进行诈骗的案件,给相关旅行社和旅游者造成了巨大损害。对此,各旅行社应予以高度重视,提高警惕,排查漏洞,谨防上当。尤其是设有门市部的旅行社,要严格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本社门市部行使有效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旅游局“四统一”的规定,即: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严禁门市部自行组团、拼团。旅行社门市部发生的一切问题,市旅游局将依法追究其所属旅行社的责任。 五、各旅行社要结合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建立健全对导游员和领队的管理机制和薪酬制度,正确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不得以任何借口让导游员和领队缴纳“人头费”或垫付团款。 同时,各旅行社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导游员和领队的责任心和进取心,提高其业务水平与应急处理能力;要选派政治素质过硬、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导游员和领队接待“十一”黄金周期间的旅游团队。 六、各旅行社要根据后奥运旅游市场的特点,积极研究设计特色旅游线路,向中外宾客提供既展示北京古都风貌,又能体现“新北京、新奥运”的旅游产品,努力打造后奥运精品旅游线路。 七、各旅行社要高度重视信息及有关数据的报送工作,指定专人于9月24日前登录北京旅游信息网(www.bjta.gov.cn),填报“十一黄金周假日旅游数据预报”系统的各项内容。 八、各旅行社要加强节日期间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工作。旅行社总经理要确保手机24小时开机。如遇紧急突发事件,各旅行社应严格执行北京市旅游局紧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和《北京市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在及时应对和妥善处理紧急突发事件的同时,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迅速向北京市旅游局及有关部门如实报告相关情况(北京市旅游局值班室电话:65158249;85157015传真电话:65158251)。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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