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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提高全市行政执法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工作的重要意义 为了给我市经济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以推行“对初次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先进行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为主要内容的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工作。 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营造我市优质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客观需要。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既保障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又给予了当事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机会,缓解了当事人与执法部门的直接冲突,有利于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树立执法机关新形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的内在要求。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不仅是行政执法制度的创新,也是人性化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的具体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的领导和执法人员要切实加强对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准确把握“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的原则和基本工作要求,在执法实践中运用好、施行好。各级执法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法制管理环境。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和适用原则 (一)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 对于初次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下列规定,采取“三步式”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一步:教育规范。教育规范是指由执法机关通过书面告知的形式,督促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指出其违法行为督促其自行整改的程序。教育规范期限一般为3天,在此期间行政管理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不再进行处罚;若在此期间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不受3天期限的限制,可以进入第二步程序。 第二步: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教育规范仍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曾被教育规范又再次违法(指同一性质的违法)时,由执法机关通过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整改的程序。限期整改期限一般为4至15天,法律、法规、规章对整改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经限期整改,行政管理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在限期整改期间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不受4至15天期限的限制,可以进入第三步程序。 第三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整改,或者曾被限期整改、受过处罚又再次违法(指同一性质的违法)的,则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程序。 (二)程序适用原则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以下原则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1.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实行“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的,原则上优先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直接给予处罚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具体分析适用,凡属于情节轻微、对社会不会造成严重危害、产生的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原则上都应当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4.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直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三、开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工作,把它作为推进我市依法行政、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的重要内容摆上工作议程,从抓思想建设、抓制度建设、抓搞好服务入手,建立健全部门领导、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三级责任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全市推行“阳光政务”工作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要求,在对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行政处罚项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根据 “三步式”执法程序的适用原则,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项目,必须在对外公布的行政执法制度公开材料中注明“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的行政处罚项目,注明为“优先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直接作出处罚的行政处罚项目,注明为“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含各垂管部门)对行政处罚项目适用程序的范围划定,应当于2008年11月15日前完成并对外公布执行。各部门注明的行政执法程序要在本部门、本系统内部进行统一,做到本系统内部执法适用程序的上下一致。 (三)财政部门要保障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经费,罚没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坚决杜绝将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或者向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的行为。 (四)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严格控制行政执法检查,对检查活动要进行统筹安排,提高执法效能,尽量开展联合检查,制止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控制过多的行政执法检查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减轻企业负担。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企业的诚信度,建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制度,积极推行分类管理。执法部门要主动到企业服务,开展指导性、预防性法制宣传,增强企业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五)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效能的监察,对不按照全市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程序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昆明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昆明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问责或者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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