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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巴政办字[2008]1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和减少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消防安全,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安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行业标准(GA654-2006),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公安部“三基”工程建设战略部署,以公安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行业标准( GA654-2006)为依据,通过开展达标创建活动,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建立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火灾防控能力,为建设平安和谐巴彦淖尔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创建目标和内容 (一)创建目标。三年内,除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外,全市一、二、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全部达到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2008年,除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外,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人员密集场所达标率50%,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人员密集场所达标率30%,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人员密集场所达标率20%。 2009年,除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外,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人员密集场所达标率90%,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人员密集场所标率80%,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人员密集场所达标率60%。 2010年,除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外,一、二、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人员密集场所达标率100%。 (二)创建内容。主要从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立消防安全职责制度、强化消防安全措施、规范消防安全管理、编制和演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五个方面的内容开展达标创建。 1.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产权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或受委托经营、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有2个或2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场所涉及公共消防安全部分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明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例会制度、防火巡查和检查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火及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各类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相应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内容、程序与要求。 3.强化消防安全措施。场所设置、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等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筑内部装修、安全疏散和火灾应急照明设施、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和灭火器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建立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网络系统,建有固定消防设施的重点单位纳入系统管理,开展火灾公共责任保险活动,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 4.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有序有效管理。按标准设置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设施、危险场所、安全疏散、消防宣传等标识。按规定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整改火灾隐患。按要求普及消防培训,力求员工都会查改火灾隐患、处置初起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 5.编制和演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健全消防组织,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火警处置程序和预案实施程序。定期组织员工熟悉预案,开展演练,检验有关人员对预案的熟悉程度,检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检验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逐步完善提高。 三、评定标准 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定细则》以下简称(《评定细则》)。总分值为300分,综合评定得分在 280-300分之间,为优秀单位;综合评定得分在 240-279分之间,为达标单位;综合评定在 240分以下为不达标单位。有重大火灾隐患、年内发生过亡人火灾或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未履行消防行政审批手续,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等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达标单位。 四、方法步骤 年度创建活动分动员部署、全面实施和考核验收三个阶段进行。今年工作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9月20日至9月25日) 各地人民政府要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创建达标工作,向社会宣传公安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行业标准。督促社会单位自觉地贯彻公安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行业标准。督促单位责任人开展消防安全标准管理达标创建活动。 (二)全面实施(9月26日至10月30日) 1. 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在前期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的基础上,对照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和创建内容,全面开展创建工作。 2.由各人员密集场所对照《评定细则》,进行自我评定,分别向辖区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报验收。 (三)考核评定(11月1日至11月20日) 在各单位自评和申报的基础上,由巴彦淖尔市消防支队、各旗县区消防大队两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依据《评定细则》,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申报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考评。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达标创建活动情况及统计表报市消防支队。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结合辖区人员密集场所的特点,制定详细的落实方案。督促行业系统,确保全市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各地要遵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级管理”的原则,市消防支队、大队组织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派出所组织三级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并按级实施考评。市消防支队要加强对各旗县区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实施达标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督促,适时抽查各单位达标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同时,各地建有固定消防设施的单位和公共聚集场所,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建立开通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网络管理系统的通知》(巴政办发〔2005〕59 号),建立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网络系统。按照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巴政字〔2006〕96),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活动,充分利用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积极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 各地考评前,向社会全面公开评定标准和考核验收时间、单位、程序和要求。考评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评定结果只反映截止评定日单位年度消防安全状况。 附件: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统计表 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定细则

二00八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印章):时间: 场所类别 数量 达标数量 未达标数量 备注 宾馆 饭店 商场 集贸市场 体育场馆、会堂 公共娱乐场所 医院 学校 托儿所、幼儿园 养老院、福利院 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图书馆、展览馆 劳动密集型企业 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其它 总计 填报人:审核人: 附件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定细则 序号 考评项目 (基本分) 评定内容 评定标准 得分 1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20分)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明确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消防责任;制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义务消防队员、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未制定消防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职责的,每少一项扣3分。 未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每少一人扣0.5分。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未经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的,每少一人扣2分。 重点单位未明确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的,扣3分;未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扣3分。 未定期考评消防工作的,扣5分。 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时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扣8分。 2 消 防 组 织 (20分) 根据需要可以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 未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未成立义务消防队的,扣除基准分。 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每少10个百分点扣6分。 3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管 理 (140分)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10分)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活动正常开展。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消防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操作规程应包括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总配电间、分配电间)、电气线路安装操作规程、电焊气焊操作规程等;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齐全的,每少一项扣1分。 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违反规程违规操作的,每发现一例扣2分。 防 火 巡 查 和 检 查 (20分) 单位正常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工作,制定检查计划,记录规范。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其中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应每2小时巡查一次,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少于2次,巡查内容包括用火用电违章情况、安全疏散设施工作情况、消防设施工作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岗位每天一次,部门每周一次,单位每月一次,检查应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消防水源、建筑消防设施等内容。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记录存档。 未制定检查计划的,扣2分。 未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的,扣3分。 防火巡查、检查频次少于规定次数的,扣3分。 巡查、检查人员未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的,每例扣2分;无法当场处理未及时报告的,每例扣2分。 防火巡查、检查内容不规范的,每例扣1分。 3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管 理 (140分) 消防 宣传 教育 培训 (10分) 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工作,记录完整。至少每半年对员工组织一次消防培训;新上岗员工应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员工应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和消防安全常识,会报警,会疏散,会扑救初期火灾;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消防设施的工程维修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应积极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专门培训。 未定期开展多种形式消防安全培训并建立档案的,扣3分。 未对新上岗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的,扣3分。 特殊工种人员未参加公安消防机构专门培训的,每少一人扣1分。 员工培训次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员工达不到“三懂三会”要求的,每人扣1分。 安全 疏散 设施 管理 (10分)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范、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在旅馆、餐饮场所、商店、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 占用、堵塞疏散通道,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的,每处扣3分。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安装栅栏、卷帘门的,每处扣5分。 旅馆、餐饮场所、商店、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各楼层未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的,每处扣1分。 消 防 设 施 管 理 (20分) 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网络系统等)及灭火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维护保养制度,系统运行正常,设施完好有效。 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每项扣5分。 系统、设施被遮挡、圈占、埋压或拆除的,每处扣2分。 擅自关闭消防系统的,扣5分。 消防控制室无值班人员的,扣3分;未持证上岗的,每少一人扣2分;值班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未定期维护保养并建立维保记录的,扣1分;未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的,扣3分。 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测试检查的,扣3分。 消防设施标识不明显的,扣2分。 3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管 理 (140分)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30分) 单位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整改期限。对消防部门责令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对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整改完毕后应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对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按时整改完毕;在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单位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整改期限的,每例扣3分。 对消防部门责令整改的火灾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每例扣8分。 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未自行对危险部位停产停业的,每例扣10分。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未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的,扣3分。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10分) 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0.5米以上的间距。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未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扣2分。 电工不具备职业资格的,每少一人扣2分。 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的,每处扣2分;电器设备与周围可燃物保持的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2分。 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未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的,扣3分。 易燃 物和 火源 管理 (10分) 用火管理严格,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范。严格动火审批制度;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动火施工;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确需使用时,其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的,扣3分。 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动火施工的,扣除基准分。 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未按规定清洗的,扣3分。 违反规定在场所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扣5分。 3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管 理 (140分) 消防 重点 部位 管理 (10分) 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防火标志,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制定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列入防火巡查范围。 未按要求确定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的,扣3分。 未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扣2分。 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的,扣3分。 未制定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的,扣2分。 未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列入防火巡查范围的,扣2分。 消 防 档 案 (10分) 消防档案内容完整,保管妥当,方便查阅。消防档案中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其中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概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各类消防审批文件、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安全责任人、消防设施器材情况、义务消防队情况、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产品合格证明材料等内容;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法律文书、消防设施检查和维保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记录、火灾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灭火器档案等内容;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书等应永久保存。 未建立消防档案的,扣3分。 未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的,扣2分。 档案内容不全、保管不善的,每项扣1分。 4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90分) 场所 设置 (20分) 使用、开业前依法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的,或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依法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的,应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在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的,扣除基准分。 在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扣10分。 各类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70分) 对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条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安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活在公共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共通字[2006]34号)推行火灾公共责任保险。 达不到《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8条的强制性规定要求的,每项扣2分。为参加公共责任保险的扣2分。 5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20分) 灭火预案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内容科学合理。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单位未制定预案的,扣8分;内容没有针对性的,扣3分。 未按规定定期开展演练的,扣3分。 组织机构不健全的,扣3分。 组织机构的成员不熟悉预案内容的,扣3分。 6 火灾事故 处置与善后 (10分) 火灾事故及时有效处置,保护火灾现场,接受火灾调查,及时分析事故发生因素,研究制定改进对策,追查处理有关责任人,教育全体员工。 发生火灾事故后未及时报火警的,扣5分。 不协调配合火灾调查或擅自清理火场的,扣3分。 未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研究落实改进措施的,扣3分。 未追查处理有关责任人,教育全体员工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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