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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提示(六十)--关于禁止发布征求人体细胞、组织或者器官广告的提示


【颁发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媒体单位,各广告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球器官移植标准,世界卫生组织日前发布了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的11条指导原则(草案),其中明确指出:可依据国内法规,通过广告或公开呼吁的方法鼓励人体细胞、组织或器官的无私捐献;禁止登广告征求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并企图为捐献细胞、组织和器官的个人提供或者寻求付款,或在个人死亡的情况下为其近亲属提供或寻求付款,参与对此类个人或第三方付款的中介行为也应予禁止。卫生部办公厅和上海市卫生局也相继转发了该指导原则,为医疗机构以治疗为目的的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的获得和移植提供了一个有序、符合伦理标准的框架。据此,上海市工商局发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应禁止利用各种媒体和形式发布含有有偿征求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内容的广告以及为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的交易提供中介等相关服务的广告。医疗机构发布含有从事人体细胞、组织或器官移植医疗服务的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内容进行发布。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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