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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政府信用贷款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普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普政发[2008]16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普洱市政府信用贷款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普洱市政府信用贷款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还本付息责任主体的通知》(普政发〔2008〕100号)精神,为规范市政府信用贷款建设资金管理,确保信用合作项目顺利实施,按照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普洱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普洱市分行、省农村信用联合普洱办事处等金融部门(以下简称金融部门)签订的信用合作协议,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和相关金融部门对贷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用贷款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与以上金融部门已签订的,以及今后与相关金融部门签订的信用合作协议确定的信用贷款资金。 第三条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参照国债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金融部门贷款资金管理要求进行全程监管。按“严格程序、设立专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的原则,实行封闭运行,确保政府信用合作贷款资金安全、及时、有效,专款专用。 第二章借款程序和方式 第四条按照“政府决定、人大决议、财政承诺”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借款人,按规定程序向相关金融部门签订《借款合同》。县(区)人民政府或其他市级借款人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签订《转贷款合同》。具体程序为: (一)市人民政府与相关金融部门签订《信用合作协议》。 (二)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偿债能力,与相关金融部门协商借款额度。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借款人,所运作的项目按照金融部门或市级借款人贷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金融部门审核符合贷款条件,并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与相关金融部门或市级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转贷款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贷款和拨款手续。 第五条为确保政府信用贷款资金安全,实现专款专用,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须在指定的金融部门开设贷款专户。 第六条市级项目满足贷款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借款人按照相关金融部门或市级借款人贷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与相关金融部门或市级借款人签订年度《借款合同》或《转贷款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贷款和拨款手续。 第七条县(区)项目满足贷款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与项目县(区)人民政府签订《信用贷款使用目标管理责任书》,由项目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法人实体作为县(区)借款人,按照相关金融部门或市级借款人贷款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与相关金融部门或市级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转贷款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贷款和拨款手续。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和其他项目满足贷款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与经营性项目和其他项目业主(仅限于符合《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签订《信用贷款使用目标管理责任书》,经营性项目和其他项目业主按照相关金融部门或市级借款人贷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与相关金融部门或市级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转贷款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贷款和拨款手续。 第九条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需调整发放贷款的,由《转贷款合同》双方负责协商修改合同,按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停止发放借款:不按转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不按转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向转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拒绝接受转借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有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使用项目建设贷款资金。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指定金融部门贷款账户下开设专项资金账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第十二条为加强贷款资金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使用安全,使用资金时须填报《政府信用贷款资金请拨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金融部门方可划拨资金。 第十三条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使用,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条款和工程进度,填报进度申报表,经项目监理工程师、业主现场负责工程师(技术员)审核签字,由总监、项目法人共同审核签证后方能付款。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专人负责、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等报送各类报表、资料。 第十五条财政全额还本付息的项目,每年专户资金账户中产生的利息,年终由项目建设单位全额缴入财政预算。 第四章偿债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为建立良好的偿债机制,确保政府信用贷款按期偿还,借款人须在指定的金融部门贷款账户下设立偿债资金专户。资金来源为: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投资项目收益; (三)特许经营权转让取得的收益; (四)利用财政资金或政府信用贷款建设的项目,整体或部分转让收入所得收益; (五)其他资金,如:土地出让净收益、国有商品林拍卖收入等。 各种偿债资金总和要能满足当年到期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级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基层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通知》(云政发〔2008〕73号)精神,各级政府要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多渠道筹集偿债准备金,每年有计划地从预算内外收入中按确定的偿债准备金率,安排相应的偿债准备金,用于清偿所欠债务。 第十八条发生贷款的项目,严格按照《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还本付息责任主体的通知》(普政发〔2008〕100号)明确的还本付息责任主体进行还本付息。新发生的贷款,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还本付息责任主体进行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财政全额还本付息的项目,通过预算安排等方式,安排偿债资金,按期拨入偿债专户。 政府信贷资金建设项目涉及供水、供气、路桥等各项收费和经营、出让收入,以及土地开发收益、税收优惠退返等财政专项资金的,按其所取得资金的一定比例拨入偿债资金专户,作为还款资金来源。具体项目收入拨入比例,由市、县(区)财政视本级财力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县(区)项目借款人、经营性项目和其他项目业主要按《借款合同》、《转贷款合同》规定,严格制定偿还计划,按时将应偿还的本息划入偿债专户,及时、足额偿还。 第二十一条本息回收坚持“先取息、后取本,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的原则。还款顺序为: (一)支付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应付费用赔偿金、违约金; (二)支付应付罚息; (三)支付应付利息和复息; (四)支付应付本金。 第二十二条有各种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的,要提前30天向转借款人递交借款延期申请,并附相关延期材料。贷款到期后,不办相关延期手续又不按时还贷的,按《转贷款合同》规定加收罚息,并按《信用贷款使用目标管理责任书》、《借款合同》和《转贷款合同》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协调,金融部门追缴还本付息资金及罚息等各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转入偿债资金专户的资金,在确保当年还款的前提下,由借款人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周转使用。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单位要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按《转贷款合同》约定办理各项借款或费用结算业务。 第二十五条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内部工程审计、费用审计,控制不合理开支。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集中保管”的原则,准确、完整地建立贷款资金项目档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主管市本级政府性债务。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和偿债资金专户接受审计、监察、银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监督。转借款人和借款人每年末要向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送偿债资金收缴及偿还情况。 第三十条各有关部门在对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中若发现借款人存在风险隐患和重大风险事项,可能影响转借款人正当权益的,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不按借款协议规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擅自动用偿债专户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程序移交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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