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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宜府办发[2008]6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政府各部门: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收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收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宜发[2008]12号)精神,为确保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优化整合、分类经营、统一管理,建立新型国有资产运作和融资平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 二、清收管理范围和核定基准日 (一)清收管理范围 清收管理范围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1、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经营性用房、可经营性土地、其它经营性资产;使用国有资产(或资金)形成的对外投资和国有股权,开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会议、艺术、体育)中心、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店等。 2、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非经营性用房和非经营性土地。 (二)核定基准日 2008年6月30日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核定基准日。 三、组织实施 清收管理工作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收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资产占有单位自行申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一)产权界定 1、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权属不明确的按以下办法确定: (1)土地使用权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但房屋及构筑物由下属单位投资建造,或土地使用权属下属单位但房屋及构筑物由其主管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建造,双方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权属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约定的,按该约定处理;无法律效力约定的,原则上界定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2)土地使用权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的建设资金是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调拨性资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含借贷资金)的,界定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3)土地使用权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的建设方式是与其它单位合作建设或与所属职工集资建设的,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及上级有关资产清查的要求确定各自权属。 (4)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闲置土地,按市政府最初划拨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确定权属。 (5)凡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没有证明属其他单位或个人所有的,界定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2、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权属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清查基准日之前划转给下属单位的,如划转行为经市财政或国资部门审批同意,划转行为有效;如未经市财政或国资部门审批同意自行划转的,划转行为无效,仍界定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3、下属单位因机构改革和调整被撤并或变更隶属关系后,遗留给原主管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界定为原主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现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接转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界定为现主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权益,按以下办法界定权属: (1)以各种形态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其原始投资及投资增值界定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2)凡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留给被投资主体继续使用的,均属于再投入性质,其留用的收益及其应得的增值界定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3)用国有资产(含国有法人借贷资金)兼并、购买其他企业所取得的资产产权,界定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4)用国有资产(含国有法人借贷资金)兴办的经济组织,不论注册为国有、集体或其他经济性质,其原始投资形成的资产及收益界定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5、对一时难以确定其权属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对外投资产权,可先列作“待界定资产”,由现管理使用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继续管理使用,待相关部门作出产权界定和资产用途认定后,再按规定处理。 (二)划转移交 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市国资委负责办理产权无偿划转手续,市国资公司和市城投公司分别负责接收并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具体办法是: 1、非经营性资产、尚未租赁的经营性用房、其他闲置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的时限进行产权划转移交;已租赁、合资、合作的经营性用房、 土地使用权和拥有的对外投资、国有股权,在按规定的时限进行划转移交的同时,变更原租赁或合资、合作合同(协议)。原租赁合同(协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不符合《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或租金在同一地段比较明显偏低的,应解除原合同(协议),由市国资公司组织公开拍租或另行处理;未签订租赁合同(协议)的,由市国资公司重新拍租。 2、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资金)兴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会议、艺术、体育)中心、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店等各种经济实体,根据具体情况划转移交。 3、凡利用经营性用房、其他闲置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的,须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另作移交安排。 4、利用经营性用房、其他闲置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外单位或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经营)项目的,按规定的时限将合作开发(经营)合同(协议)移交,并提供有关书面说明,市国资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变更或续签手续。 5、凡利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干部职工集资兴建的经营性房产,视资产核查和产权界定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划转移交意见。 6、国有资产在建工程,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划转移交意见。 7、凡有负债的国有资产,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审计,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备案,所有债务不作移交,仍由原单位承担。 8、在移交国有资产时,须提供资产的清单、图纸、合同、协议及权属证明;属经济实体的,提供该实体的性质、人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书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每个单位都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和纸质档案进行移交。 9、国有资产划转移交时限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移交通知书为准,移交国有资产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派人监督。 (三)权证过户 国有资产移交后,凭其土地使用证、房屋权属证和国资委产权划拨文件及相关材料,以市国资公司或市城投公司名义重新登记、申办或变更,市财政、工商、税务、建设、国土、房管、审计、消防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做好各种权证的办理工作。权证办理的具体办法如下: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属已作登记的,直接变更登记。 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原单位提供规划、用地和建设或接受、沿用、购买等批准文件、证书及其他所有相关资料,以市国资公司或市城投公司的名义进行初始登记;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资料的,凭市政府文件办理初始登记。 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属不清的,需进行产权界定后,由有关部门进行确认,并按确认结果处理。 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和国有股权,向市国资公司移交并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四)实施步骤 1、组织准备阶段(2008年9月中旬前)。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办公室内部工作职责,制作有关表格资料。 2、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9月下旬)。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宣传发动,开展业务培训。 3、清查登记阶段(2008年10-12月)。各单位按照清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开展清查工作,并统一汇总按时上报自查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清查结果进行核实、认定、汇总,并提出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界定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4、资产划转接收阶段(2009年元月开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出确定划转移交资产的具体清单,下发资产移交通知书,对资产进行划转。由市国资委授权市国资公司和市城投公司分别接收资产,并办理移交手续和权证过户手续。 (五)总结阶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资产各类资料分别移交市国资公司和市城投公司,并将清查结果分别汇总后移交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建立资产管理台帐。对需后续处理的有关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与原始材料一并移交市国资委。 四、经营管理方式 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分别授权市国资公司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市城投公司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经营性资产原则上由市国资公司直接经营,个别情况特殊的可采取委托经营的方式。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国有资产清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划转移交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抽调专门工作人员,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单位在清查申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不得瞒报、虚报、漏报,对不如实上报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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