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等9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国人口发〔2003〕61号)要求,为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制,降低生育水平,促进全州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形势的必然要求。人口的有序流动,有效的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近年来,我州流出流入人口呈逐年上升趋势,每年计划外出生的人口中,流动人口占相当比例。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给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工作带来许多负面影响,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难点。由于管理体制和服务手段滞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基础不扎实,工作措施不到位,出现了流出流入人口情况不清,婚育证明查验率不高,档案资料不健全,社区所辖部门之间的工作进展不平衡,社区与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以及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和合法权益均未得到有效落实。加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没有现成经验模式借鉴,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导致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持续增多,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状况令人担忧,流动人口应享有计划生育服务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突出问题之一。 (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构建和谐西双版纳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州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大量下岗、失业人群流向社会,城市扩建、住房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带来人户分离现象增多,企业、事业单位的一些日常管理职能逐步转向社会,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的要求逐步提高,这些给我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带来新的压力和难度,原有的封闭式管理模式与经济发展所形成的开放性格局不相适应,原有单一的调控和行政制约手段与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形成、利益关系和分配形式多样化不相适应,原有的服务内容和方式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相适应。特别是我州属于典型农业州,传统支柱产业都是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外来农民工与日俱增,解决好流动人口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与当地居民和睦相处,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对构建和谐西双版纳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 (三)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必然要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事关我州降低生育水平和提高人口素质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任务之一。尤其是流动人口增多引起家庭婚姻关系的变化和再婚现象的增多,容易造成非婚生育、早婚早育、违法多生和意外妊娠等现象,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的格局还未真正形成,有效管理与高效服务难以到位,直接影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质量稳步提高,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提出了严峻挑战。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优质服务意识,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构建由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探索和完善符合新形势要求的能更好地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我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二、强化属地管理,落实基层管理责任 (一)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村(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计划生育机构工作职责。户籍地要做好流动人口外出前、节假日、中途返乡期间的宣传、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加强与现居住地的信息沟通,及时反馈流动人口信息。现居住地要认真履行职责,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投入、同考核,做好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存在的困难。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融入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活动之中,落实和强化属地管理体制。 (二)建立并落实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目标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自觉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的管理和考核。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明确乡镇、街道所辖村(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口的雇主、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出租户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职责。各企事业单位要做好本单位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家属和单位(包括家属区)内其他容留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干部职工招住或雇用流动人口,必须到所属乡镇、街道计生办申报,签订房主、业主合同,各单位要把干部职工招住或雇用流动人口纳入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违规的职工按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同时将干部职工出租房屋招住或雇用流动人口的具体情况纳入对本部门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考核和计生审查之中,发现违法生育或不明生育情况要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鼓励群众进行有奖举报,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单位,应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并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纳入属地的经常性工作范围。各县(市)政府要将辖区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含集体、私营、个体、股份)、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商业城都纳入属地管理的范围,特别要把流动人口、人户分离人员、下岗职工等特殊人群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管理服务。坚持依法行政,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提高育龄人群的计划生育知识知晓率,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积极开展便民服务,流动人口可以凭证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基本项目免费服务,畅通免费提供避孕药具的渠道,依法免费办理有关手续,将各项惠民政策延伸到流动人口。严禁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严禁在签订合同和办理证件时搭车收费或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等,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凡是出租生活住房、饭店、闲置厂房、宿舍、私营旅社等房屋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房主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房主有依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坚持“以房管人”的长效机制。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做好本辖区内所有单位、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提高村(居)民自治水平,建立定期清查治理、召开计划生育联席会议、政务公开、信息通报、举报有奖等制度,健全各类档卡表册资料,围绕已婚育龄人口的生活、生产、生育、婚育、节育、不育等方面搞好优质服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所有单位的计划生育实行单位负责制,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用人谁负责,谁收益谁管理”的原则,切实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三、明确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涉及公安、工商、人口计生、卫生、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需要各部门的相互协调与配合。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所签订的目标责任书,齐抓共管,加强协作,共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宏观协调工作,免费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数据统计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信息提交及反馈。完善与省内外建立的信息公告、数据共享、协作协管制度。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开展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咨询和宣传,实行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和节育措施随访服务,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需求。 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职能作用,在治安检查、办理暂住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房屋出租户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对未持证者限期办理,发现问题及时与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和查处工作,严厉打击“两非”和干扰计划生育工作的犯罪行为;基层派出所在开展清理、清查流动人口工作时,要把流动人口的婚育状况作为摸底的一项内容,办理暂住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将有关计划生育内容核查记载完整,并与计生部门互通信息,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积极配合计生部门进行流动人口入户调查和对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生育行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核定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时,应包含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经费,保证与户籍人口经费的同等对待,以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在上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增加相应的专项经费,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需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逐步建立有利于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用工单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劳务输出与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紧密结合,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教育部门要妥善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园、入学问题,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同时要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查验盖章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督促其限期办理,并将情况通报当地计生部门。 卫生部门在办理《个体行医执照》、《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生育证》,个体医疗单位在接诊孕妇、临产妇时,要先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生育证》,对无两证的要及时通知当地计生部门,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擅自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发生。 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流入人口的监督管理,在审办中标备案手续时,要求备案企业提供与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与建筑施工队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房管部门在审办租赁房屋手续时,要与社区居委会一起加强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工商部门要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协助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工作。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育龄流动人口,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登记注册后要及时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馈有关情况,各个集贸市场要确定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统计部门要将流动人口的数据作为年度抽样调查数据之一,每年汇总流动人口相关数据。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收养子女、低保、困难救济等工作要严把计划生育关,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广电、扶贫等有关部门也要各尽其职,立足全局,通力协作,加强相互间的联系与沟通。凡出台相关政策时要将本部门的工作与全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际相结合,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考虑、统一部署,确保计划生育的国策地位。 四、突出工作重点,完善基层服务网络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与村(居)民自治、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从源头上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其家庭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和应享有的优先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村组干部和社区居委会的职能作用,随时掌握外出动向,对有外出意向的人员实行上门服务。建立定期随访制度,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干部每月对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实行家庭随访,了解其婚育情况,将外出对象的详细情况造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街道计生办报告,以便与现居住地联系和跟踪服务。建立“三包”制度,实行县(市)级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包村干部和村组干部包重点对象的工作责任制。各县(市)要在外来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计划生育协会,设立流动人口计生信息联系点,确定一名信息员,给予一定报酬,签订一份责任书,要求信息员定期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反馈外来人员的婚育情况。 五、加强领导,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是我州计划生育工作的难点和重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制,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一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雇用工、下岗职工计划生育工作,每季度组织未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接受检查,杜绝违法生育,并健全计划生育制度、挂牌、档案资料,努力使我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各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纳入行政问责制度之中,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切实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重点、难点问题,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