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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8]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长春市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吉林省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公办字〔200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坚持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综合治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 (三)工作目标。力争“十一五”期间,实现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公共消防设施逐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发生的目标,进而带动全市农村消防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二、全面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 (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和谐村镇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和奖惩机制。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公安、建设、新农办、消防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新农村消防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五)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支出安排范围,逐步解决当前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乡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时纳入消防安全项目,在实施村庄整治中指导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设(规划)、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在节水灌溉工程、乡村道路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的项目建设、农村房屋建设工程和推广普及秸杆气化、沼气等工作中,要同步解决当前农村建筑物耐火等级低、消防规划滞后、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电气线路老化、消防通道不畅通、防火间距不足、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等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并积极做好农村火灾灾后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和损毁民房的恢复重建工作。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管,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坚决、严厉、有效地打击农村纵火犯罪。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提高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能力和火灾防控能力。 (六)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委员会要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制订农村防火工作措施,健全农村防火公约或乡规民约,落实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推广“住户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对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实行大风天预告,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六级以上大风天气炉灶不生火,室外不倒灰、不烧荒、不吸烟。 (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驻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消防组织,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 三、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八)编制消防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编制和修订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及乡规划、村庄规划时,要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等消防内容纳入村镇规划,消防规划与村镇规划要同步编制、同步实施。县级建设、消防部门要对各行政村的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进行逐一检查,对已编制、修订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安全内容的,要及时补充;凡没有消防安全内容的总体规划,不得批准。 (九)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采取各种措施,切实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2008年全市每个农村村庄要建立一支配有一台简易消防车和消防机动泵等配套消防器材的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级先行试点的7个镇要达到“一乡一车一专(兼)职站”的农村消防保卫力量建设标准;全市所有建制镇要建成一支(包括政府专职、民办、联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2009年全市所有乡镇要建成配备基本消防装备和制式消防车的政府专(兼)职消防队。 (十)建设公共消防设施。要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农民积极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原则,因地制宜建设配套的公共消防设施。要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道和消防器材装备建设。对设有自来水管网的,要按标准安装消火栓;对使用天然水源的,要建设消防取水设施;对没有自来水管网及缺水地区,要建立具有防寒功能的水窖,解决消防用水。 (十一)落实经费保障。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的要求,将农村消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每年每个农村村庄不少于3000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充分调动社会和企业单位等多方面力量参与新农村消防建设的积极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多渠道增加投入。 四、提高农村火灾防控水平 (十二)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文艺团体等资源,开展突出农村特色、贴近农民生活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要对“农民工”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的消防安全培训;深入推进农村消防宣传教育进课堂活动,通过教育一名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加强农村消防法制和道德文化建设,在农业春耕、秋收、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和乡村婚丧嫁娶及民俗活动期间,培养农村健康的防火安全民俗民风和安全的生活方式,切实提高农民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 (十三)整治火灾隐患。各乡镇政府要组织对农户电气线路、炉灶进行改造和规范,坚决落实农村柴草垛远离村屯建筑的规定,合理规划堆放布局,减少致灾因素。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农村学校、幼儿园、医院、录像厅、网吧、旅馆、农产品交易市场等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乡镇集体、个体企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和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行为。要督促业主、农户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切实整改火灾隐患。在拆除占用公共通道、场所的残垣断壁、废弃房屋时,要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推行柴草、木拌堆垛集中堆放、油汽统一管理。 (十四)落实防范措施。要加强对农村新建、扩建工业项目和秸杆气化站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审批,防止将火灾危险性大的生产企业从城市转移到农村;要结合农村民房改造,加强对农村新建房屋的消防监管,指导农民建房时减少可燃易燃材料的使用;要针对我市农村地处平原的特点,指导农村义务消防队配备符合实际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村民自家配备简易的灭火工具,农忙务农,农闲训练,遇灾救灾,遇险抢险,积极鼓励农民在防火工作上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自保安全,提升农村整体防控火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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