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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全面完成我区2008年节能目标的通知


【颁发部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发[2008]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全面完成我区2008年节能目标的通知》(内政发〔2008〕6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据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同时,为确保节能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节能工作的认识。节能工作是我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经济结构转型的必然要求。2007年,我市单位GDP能耗下降4.37%,未完成下降5.02%的目标,是全区8个“未完成等级”盟市之一。自治区将对“未完成等级”地区采取相应惩罚措施,具体包括实施问责、领导不能评优评先、限批高耗能项目、提出书面整改报告等。从今年上半年全市节能工作运行情况和对下半年形势的分析来看,我市完成全年单位GDP能耗下降6.23%的目标,任务十分艰巨。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节能工作,将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形成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切实抓出工作成效来。 二、要进一步强化节能工作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有效工作措施,特别要加强对重点耗能单位的监管,积极推动重点耗能企业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替代步伐,全面推动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全面完成市政府年初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 三、要进一步加强节能基础工作。要进一步加大节能监测、考核、统计等基础工作力度,并要按要求逐步完善节能调度、通报、公告等相关制度。特别是市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好综合协调功能,重大问题要及时通过联席办公等方式予以协调解决,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00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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