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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违规报纸期刊使用警示通知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对报刊出版工作的管理,规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措施,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我署制定了《警示通知书》,对违规报刊进一步实行规范化管理。现将《警示通知书》格式样本印发给你们,并对其使用提出以下要求: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行政措施之一。 二、《警示通知书》中详细载明了违规报纸、期刊刊名、刊期、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违规事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查处依据,处理意见等相关内容。 三、《警示通知书》和其他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违规事实初步认定后,可先行下达《警示通知书》,制止违规行为。其后,可视其违规情节轻重,依据有关程序和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报纸期刊出版管理中要正确使用《警示通知书》,违规事实要清楚,查处依据要明确,处理意见要具体。 六、《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规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的《警示通知书》,要同时抄报新闻出版总署。 附件:《警示通知书》(样本)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警示通知书》样本
警 示 通 知 书 省(区、市):文号: ┌───────────┬──────────────────────────────┐ │ 违规报纸 ││ │ 期刊名称 ││ ├───────────┼───────────┬──────┬───────────┤ │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违规报纸││ │││期刊刊期││ ├───────────┼───────────┴──────┴───────────┤ │ 主管单位 ││ ├───────────┼──────────────────────────────┤ │ 主办单位 ││ ├────┬──────┴──────────────────────────────┤ │ 违 ││ │ 规 ││ │ 事 ││ │ 实 ││ ├────┼─────────────────────────────────────┤ │查处││ │依据││ ├────┼─────────────────────────────────────┤ │ 处 ││ │ 理 ││ │ 意 ││ │ 见 ││ ├────┼─────────────────────────────────────┤ │备注││ └────┴─────────────────────────────────────┘ 发文机关名称、签章 ××××年×月×日 抄报:新闻出版总署(一式两份) 抄送:(违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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