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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同意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实鸣司法鉴定所名称变更等事项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闽司[2008]2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警察学院: 你院申请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实鸣司法鉴定所名称变更和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变更的材料收悉。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实鸣司法鉴定所变更为“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二、同意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为:何松国。 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此复。

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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