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乌兰察布市“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乌兰察布市“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十一五”时期消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
“十五”期间,全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持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大力提升社会整体防控火灾能力,不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消防工作得到较大发展,全市火灾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初步建立。市委、政府将消防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考评范畴,纳入“平安乌兰察布”建设考核体系,规范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不断加强消防工作制度建设,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挂牌督办等长效管理措施,明确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促进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十五”期间,全市共投入资金1485万元,新建乌兰察布市消防指挥中心1个,迁建、改建察右前旗、丰镇市、商都县消防队,总建筑面积达9420平方米。添置特种消防车13辆,普通水灌消防车6辆,增加消防水鹤22座、市政消火栓98个,大大提高了我市城市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三)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日益好转。“十五”期间,全市持续开展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场所和未经消防审核、验收的违法建筑工程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共组成各类检查组494个,检查单位5933家,整改火灾隐患5735处,责令停产停业112家,有效预防和遏制了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火灾形势继续保持了相对稳定。
(四)人民群众消防安全素质不断增强。各地扎实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广泛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和时效性强的消防宣传,有效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十五”期间,各地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上创立了30个固定的宣传阵地;举办各类消防培训班近150期,近53120人次接受了消防专门培训;全市7个消防站实现定期对外开放,10.5万人次的群众接受了消防教育。
(五)公安消防部队战斗力显著提高。全市公安消防部队积极开展并持续深化部队执勤岗位练兵活动,全面提高了部队指挥、灭火、救援、防护能力和技战术水平。“十五”时期,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共接警出动1401起,出动车辆2487辆(次),出动警力15349人(次),抢救群众2517人,保护财产34327.91万元,成功扑救和处置了多起影响面大的“急、难、险、重”的灭火抢险救援任务。
“十五”期间,我市消防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消防事业的发展与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还不相适应。突出表现在:一是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够落实,个别地方、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未充分履行消防工作的管理职能,一些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自负意识总体薄弱。二是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市政消火栓建设“欠账”严重,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较弱;部队器材装备还不能满足灭火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三是火灾隐患整治难度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尚未得到有效落实。四是消防宣传教育普及不够,公众自防自救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五是现役消防警力不足,消防力量增长缓慢,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消防安全保卫和社会抢险救援任务。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我市各项事业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消防工作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实现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在客观上要求消防事业必须提供更好、更优的消防安全保障。因此,“十一五”时期,全市消防事业要紧紧围绕市委、政府的战略部署,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努力破解发展难题,夯实基础,加快发展,进一步增强全市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全市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预防和遏制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为动力,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火,大力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大力提升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大力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努力掌握新形势下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主动权,推动消防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三、基本原则
--科学发展和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消防工作,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不断提高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服务经济建设的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消防安全保障;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
--统筹发展和突出重点的原则。立足于全市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变化的实际需求,着眼于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安全保障要求,将消防事业的发展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之中,科学调配资源,努力攻克制约、束缚消防工作发展的火灾隐患整治、消防力量体系建设、消防工作保障机制等方面的难题,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同时以抢险救援工作体系为重点,整合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增强消防综合保障能力。
--政府主导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消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发挥各级政府消防工作领导作用,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充分调动广大社会单位和群众的积极性,增强全社会对消防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安全防控网络,逐步提升人民群众的消防法制意识和消防安全素质,形成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积极参与的消防安全新格局,切实提升全社会抗御火灾风险的能力。
四、发展目标
“十一五”期间,我市消防工作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保持火灾形式持续平稳,坚决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持消防部队安全稳定,坚持从严治警,不断提高消防部队战斗力。具体目标是:通过落实规划,力争到2010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明显提高,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有新的提升,消防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全面提高,社会消防安全防控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五、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消防法规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同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从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出发,重点制定和完善单位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城市消防规划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保证消防事业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发展。
(二)加强消防责任体系建设。继续通过逐级签订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状,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明确消防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公安消防部门以及广大公众的消防责任与义务,使两级政府真正履行消防工作领导职责,发挥主导作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真正履行管理职责,发挥监管作用;各企事业单位真正履行主体职责,发挥自管自查自改作用;公安消防部门真正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指导作用;新闻媒体真正履行消防宣传职责,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广大公众真正履行做好本岗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时期消防工作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三)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市和旗县市区政府进一步研究火灾形势和规律,重点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等容易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场所火灾隐患的集中整治工作,认真解决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要依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城中村”和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力度。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本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要实行火灾隐患自查自改承诺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要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一次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火灾隐患举报机制、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政府对行政市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的评价机制,进一步推动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四)积极推进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市、旗县市区、乡镇苏木政府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整体规划,制定符合当地发展实际的新农村、新牧区消防工作规划和意见。各旗县市区和乡镇苏木要建立完善由政府负责,派出所、综治、民政、农业、林业以及教育、文化等部门参加的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对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在部署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作中,把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并结合农村、牧区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以及人居环境治理、村镇道路改造、农村电力改造、文明村镇评选等工作,逐步完善农村、牧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牧区消防安全条件。凡设有供水管网的乡镇,在新建、改建工程中要一并实施消火栓建设。要大力发展适合农村、牧区特点的地方专职、企业自办及村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探索建立适合农村、牧区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应当坚持宣传先行的原则,每个乡镇苏木要在显要位置设立不少于一块的农村消防宣传大型图板;各村(嘎查)要在交通路口、村庄醒目处刷写消防宣传标语,不得少于2条。
(五)加强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依法落实消防宣传职责,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当地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社区、科普宣教计划等内容,督促和指导各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宣传工作职责。2009年底前,应将消防知识全面纳入各类义务教育、在职教育、技能培训的主要内容。2010年底前,全市在校师生接受消防知识教育率应达到100%。各地、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拓展消防宣传形式和阵地,开展广泛深入的消防公益宣传,最大限度地扩大消防知识普及率。要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灵活多样的宣传手段,推动消防宣传进家庭、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牧区,重点加强对政府领导、单位法人、城乡居民中的弱势群体、外来务工人员及学生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六)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发展消防中介服务。消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把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和维修保养、消防设备操作控制等特殊岗位纳入社会职业范畴,加强重点工种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专门的消防职业培训机构,2008年年底前,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相关岗位必须是消防培训合格人员。要大力发展消防设计咨询、消防设施检测及维修保养、电气安全检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远程监控等消防中介服务,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提高服务水平和公信力。
(七)探索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探索火灾责任保险运行机制,制定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在火灾风险评估、防灾防损以及理赔定损方面的作用。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人应当在承保前对投保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在保险期间内,给予投保单位消防安全指导,督促投保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八)加快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市、旗县市区、乡镇苏木政府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本地区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并结合新建城区、旧城改造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设抓好落实。各地在制定和审查城市规划中,要将消防基础设施的配套规定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坚决做到没有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不予审查和报批。特别是察哈尔工业园区和各旗县工业园区、新城区的建设必须保证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内容与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各地在城市、城镇建设中,必须严格依据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对于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用地,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对于规划中确定的消防通道,不得以任何借口堵塞、占用,2008年年底以前,全市的重点镇、中心镇要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
(九)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建设、规划部门应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发改部门应将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要做好城镇消防车通道建设和维护工作,供水主管部门要做好城乡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工作,通信部门应做好消防通信线路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上述部门每半年至少要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进行1次检查维护,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好。要加快城市消火栓的补建、新建步伐,2008年以前,各地消火栓建设数量要全部达到国家标准,新建城区、旧城改造和新建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要同步建设到位。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颁布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站建设,确保消防队站建设布局合理。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根据园区特点,有针对性地建设配有特殊装备的消防站;察哈尔工业园区建立特勤消防站。有现役消防部队的旗县市区要组建以室内训练馆为主的消防应急救援模拟训练基地,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体能、消防员心理行为训练、应急救援模拟训练,提高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十)加强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建设。各地应按照“数量适当、结构合理、品种齐全、性能先进”的原则,在保证规定数量的基础上,实现车辆配置的结构性调整,重点配置大流量、大功率、大吨位水罐消防车,并有计划、有重点地配备举高车、指挥车、抢险救援车、后援保障车、洗消车、抢险破拆车等特种消防车辆,不断提高消防器材装备的技术含量。2008年购置1台高喷消防车外,还要确保全市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类装备必须达到《标准》要求。2009年购置抢险救援车3台、器材车2台、排烟或照明车1台、水罐车1台、干粉车1台;届时,全市所有消防站灭火器材达到《标准》要求。此外,消防车辆、抢险救援器材、消防站灭火器材、个人防护类装备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要求,配备齐全且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消防水带、灭火剂按照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执勤消防车保证退役一辆更新一辆。根据政府配套经费的车辆器材购置计划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购置计划及地震救援车辆器材购置计划,结合我市消防装备三年规划(2007年-2009年),对消防器材装备配置进行合理规划和有序配备,避免重复购置和资金浪费。
(十一)加强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各地要根据我市各类火灾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救援处置的特点,积极整合现有应急救援力量、技术和物质资源,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变部门、区域和单位资源为社会资源,并制定联合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地实战演练,逐步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部门相互协作,并专项解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装备、自身安全防护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为有效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进一步加强消防区域协作,定期召开消防合作联席会议,大力推行“防消一体化”进程。
(十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各旗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探索新的消防力量增长方式,构建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地方和企业专业消防力量为补充、群众性消防组织为基础,能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火灾的消防力量体系。在巩固现有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基础上,2009年前,火灾危险性大以及大型易燃易爆生产、储存企业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城镇居民社区要积极发展保安消防队,倡导建立志愿消防队;各社会单位及农村、牧区要大力发展义务消防组织;力争到2010年,城镇社区、农村牧区普遍建立群众志愿、义务消防队或保安(治安)联防消防队。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防灾减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统筹发展。
(十三)加快消防信息化建设步伐。坚持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理念,按照“科学、规范、实用”的总体要求,依托“金盾工程”,在2008年底建成乌兰察布市119火灾调度指挥中心,对现有的“三台合一”接警模式进行完善,实行统一接警,多方监听,统一调度,部门联动的接警模式;实现对部分车辆进行GPS跟踪定位和人工导航功能;对消防部队的接、出警全过程实行24小时图像监控;初步建成全天候、全过程、全方位的消防应急通信保障体系。2009年,配齐配足基层战斗单位无线通迅工具数量,确保基层指挥员、战斗班长、特勤队员人手一部350兆集群对讲机。市县两级消防部门的行政车辆、特种消防车辆全部安装GPS定位系统,随时掌握车辆状态和位置;制定并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及企业消防队接、处警模式方案,促进多种消防队及企业消防队接处警模式正规化。2010年底前,集宁区建成移动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购置消防通讯指挥车,实现灾害现场与消防指挥中心、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语音、数据、图像实时传输功能。依靠科技手段和网络资源优势,大力推动重点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城市火灾探测监控报警系统,将建有固定消防设施的重点单位均应纳入该系统。“十一五”期间,基本建成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消防基础设施、消防重大危险源、消防人员实力、消防技术装备、消防车辆、灭火剂等消防基础数据库,并依托消防业务信息系统和基础数据库,建立火灾预防、应急救援、社会消防安全评价等综合情报信息分析研判平台,提升消防业务信息化水平,以消防信息化带动消防现代化发展。
(十四)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工程建设消防安全质量主体责任,积极探索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改革方式,大力培育施工图消防设计专业审查、消防工程专业检测试验机构等中介组织,并建立重大事故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公安、国土、建设、工商、教育、文化、气象、旅游、卫生、治安、安监、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强化对施工图审查、施工工地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三个环节的监督抽查,前移火灾预防关口,将火灾隐患消除在产生之前。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以及由此导致发生火灾的,要及时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严肃查处火灾事故,提高火灾事故的查清率和结案率,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安全监管等单位的联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行政干预和不公正执法,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行为。2009年争取增加公安消防现役编制,同时为适应消防监督工作需要,适量增聘消防文职人员。
(十五)提高公安消防部队战斗力。紧密联系灭火救援实际,革新装备器材和创新训练方法,提高官兵应用新装备的能力。加强灭火救援指挥决策系统基础数据的采集和维护,进一步完善指挥调度、灾情研判、辅助决策、电子预案应用和战备保障机制建设,建立“快速反应、应急增援、部门联动、统一指挥”的工作机制,确保在第一时间内调集有效的装备、足够的力量到达现场,快速展开战斗。广泛开展辖区熟悉调研,及时修订完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针对性地选择研究对象和课题,广泛开展灭火救援战术研讨和火灾扑救总结分析会,创新灭火救援理论,提高战术水平。深化消防部队执勤岗位练兵,以提升部队灭火救援战斗力为出发点,施行科技练兵,提高基层部队练兵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部队战备训练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强化消防战斗员等级达标训练考核,加大车辆装备应知应会和应用性教育训练力度,确保业务技能练兵的均衡性、实战性,实现人与装备的最佳结合,适时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合成实战演练,提升部队处置高难复杂火灾和灾害事故的能力。
(十六)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坚持政治建警,全面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优化班子结构,使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明显增强。认真落实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指挥人员任职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发挥专业技术人才优势。坚持从严治警,认真贯彻部队条令条例,严格部队正规化管理,保证队伍稳定统一。狠抓大练兵长效机制建设,实施全面练兵、岗位练兵和科学练兵,严格落实“三个必训”,提高官兵综合素质。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纯洁公安消防队伍。2010年年底前各旗县消防大队必须按照新“五个一”工程(电子阅览室、视频教室、冷暖设备、烘干设备、健康档案)建设全面达标。
六、重点项目
依据国家标准,按照弥补旧帐,不欠新帐,合理布点的原则,完善城市消防站布局,加快公安消防队站建设步伐。2008年完成集宁区特勤中队、兴和县消防中队、化德县消防中队的新建和察右后旗消防中队迁建工作,确保年底投入执勤。卓资县消防中队、凉城县消防中队、察右中旗消防中队、四子王旗消防中队、集宁区消防二中队、丰镇市消防二中队必须在2008年按照国家标准开工建设,确保2009年内投入执勤。2009年建成集宁区消防三中队、丰镇市消防三中队,确保年底投入执勤。2010年,察哈尔工业园区开工建设特勤消防队站,确保2010年底投入执勤。
所建的特勤消防队站营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500平方米,车库不得少于8间,配备执勤车辆不得少于7台;普通消防队站,营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车库不得少于4间,配备执勤车辆不得少于3台;同时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为特勤消防站配备侦检、警戒、救生、破拆、堵漏、输转、洗消、照明、排烟等9大类101种抢险救援器材和必要的个人个人防护装备;为普通消防站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装备及灭火、抢险救援器材及必要的特勤器材。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旗县市区政府要把消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发展任务和具体目标,及时研究解决消防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落实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对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建设、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落实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推动消防事业健康发展。
(二)加大投入,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各级政府建立地方政府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经费列为城市建设专项经费,保证专款专用。要充分利用政府贷款、社会捐助、收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等形式,拓宽消防经费渠道。“十一五”期间,各地要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尤其是奥地利政府贷款,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要严格贯彻执行公安部、财政部印发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消防总队联合制定的《武警内蒙古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开支标准》(内财预〔2005〕503号),切实把消防事业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明确最低保障标准,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同比增长,同时要分年度、分阶段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消防队站、消防设施建设等所需专项经费。
(三)统筹规划,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旗县市区要抓紧研究制定本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对实施进度和年度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十一五”期间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