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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试鸣放人民防空警报的通告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通[2008]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增强各族市民群众的国防观念和防灾自救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印发〈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规定〉的通知》(国家人防办〔2007〕5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暂行规定》(新政发〔2005〕38号),市人民政府定于2008年9月18日在全市试鸣放人民防空警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警报鸣放起止时间 2008年9月18日上午12:00时(北京时间,下同)至12:19。 二、警报内容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次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 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次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 解除警报:连续鸣响3分钟。 每种警报信号间距时间为5分钟。 三、防空警报鸣放期间,全市生产、生活秩序及社会活动照常进行。

二○○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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