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市地震办、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农村居民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日
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
(市地震办、市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2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农居工程),逐步增强农村整体防震减灾能力,现就我市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靠法制,依靠科技,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力争使全市农村民居基本具备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十一五”期间,在各地建设一批分布范围较广、能影响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区、示范村和示范户,并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逐步推广。
(三)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扶助的同时,制定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意愿,讲求工作实效。通过典型宣传、科学指导、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愿实施农居工程,采取抗震措施,营造安全的居住空间,降低地震灾害风险。防止以此为由,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防止脱离实际,贪大求洋,乱铺摊子;防止违背农民意愿,盲目建设,硬性推进。
2、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各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应做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简单有效、经济合理,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
3、坚持经济实用、抗震安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帮助和引导农民建造抗震性能好、造价合理的房屋,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4、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把实施农居工程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与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结合起来,促进农村面貌的整体改善。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各级政府要成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领导机构,把实施农居工程作为加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调查研究,明确工作责任,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和监督检查机制,做到层层有人抓、有人管,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地震、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居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精心制定实施方案,结合新农村建设抓好示范工程,加强指导和技术服务。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为拓宽农民建房资金渠道创造条件。物价、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清理农民建房不合理收费,减免相关税费,严肃查处乘机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切实减轻农民建房负担。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严格用地审批的前提下,制定必要的倾斜政策,鼓励农民建设抗震民居。科技部门要加强农村地区防震减灾科研工作,强化科技攻关和实用推广。
(二)科学制定农居工程建设规划。实施农居工程首先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制定本地农居工程建设规划,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选择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地方,采取示范区、示范村、示范户等多种形式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并纳入当地“十一五”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明确总体思路、分阶段目标、建设内容和保障措施,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建设重点,统筹安排,充分体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发展要求。
(三)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配套建设的原则,作好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把抗震防灾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镇规划的调控作用。不符合抗震防灾要求的规划,不予审批,从规划源头上把好抗震防灾审批关。
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公用建筑必须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农村民居等建筑,应当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扶持措施,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帮助村民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防震保安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切实做好农居工程的技术服务。各地政府应成立农居工程的服务组织,乡(镇)政府应设专人负责农居工程的管理服务工作,各县、乡(镇)基层部门应抓紧组织培训实施农居示范工程的干部队伍和技术力量。地震、建设等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了解、掌握现有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针对各地农村民房和建筑材料的特点,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大力开展农村民居实用抗震技术研究开发,制定农村民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农村民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向建房农民免费提供。
(五)组织农村建筑工匠防震抗震技术培训。各地应通过政府部门、非盈利机构和企业等多种渠道,采用组织培训班、学习班等形式,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学习、掌握农村民居抗震基础知识和施工技术要求,提高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素质。由各县(市、区)建设局、地震办(局)、就业局联合举办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班对建筑工匠进行抗震基本知识和农村民居抗震防灾知识培训,对经过学习培训的人员发放结业证书,培养一大批掌握农村民居抗震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保证农居工程的有效实施,为推进民居工程做好人才准备。
(六)大力开展抗震防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各地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大众传媒以及板报标语、橱窗专栏、宣传图册和科技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农居工程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广泛持久地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倡导科学减灾理念,传播先进减灾文化,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主动掌握防震减灾技能,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防震减灾素质,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民居工程,增强农民群众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七)完善扶持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地要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和引导措施,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抗震民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地应按照群众自筹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原则。整合移民搬迁、征地安置等各种涉农政策性补贴资金,疏通银行建房贷款渠道,吸收各类社会捐赠,拓宽农民建房资金渠道,重视并解决好特困户和贫困户的实际困难。对口扶贫、对口支援单位要积极帮助贫困地区实施农居工程。各地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顺利实施,并加强对投入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保证资金主要用于抗震性能普查、实用技术研究、设计图集编制、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工匠培训和示范工程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建立专项贷款制度,为农民提供财政贴息,优惠利率贷款,延长贷款期限,简化信贷手续,支持农民建设地震安全住房。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村居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