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支持“8·30”会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颁发部门】 凉山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凉府发[2008]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8?30”会理地震灾区同汶川地震灾区救灾及恢复重建实行“一个政策、一样看待”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作用,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我州地震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精神,现结合我州会理地震灾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财政政策 (一)努力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整合州、县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与国家、省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统筹安排,捆绑使用,用于灾区恢复重建。 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统筹使用好受灾地区财政投入、对口支援、国内银行贷款以及国际组织贷款等资金,专门制定捐赠物资管理实施办法引导各类捐赠资金合理配置、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资源补偿费用全额留县。从会理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拍卖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水资源补偿费、植被恢复费以及重要工业品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州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会理县用于灾后重建(暂定3年,含2008年)。中央、省部分由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积极向上争取。 (三)支持倒塌农房维修加固和恢复重建。按照农户自建、政府补助、部门指导、社会帮扶的原则,因地制宜,因户制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加快恢复重建步伐。由州规划和建设局免费为农户提供建房设计图纸并负责技术指导,政府给予建房补助。 对损坏农房维修加固,按轻微损毁、中等破坏、严重破坏三个档次,每户补助标准分别为1000-2000元、2000-4000元、4000-5000元。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的农户住房建设,给予补助。其中对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孤儿、孤老、孤残)和无房的散居“五保”对象不单独重建住房,逐步纳入福利院、敬老院重建规划统筹解决;对重建农房,根据受灾农户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数,按《四川省“5?12”汶川地震农房重建工作方案》制定的标准发放补助。 (四)支持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中央、省级和州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重点向灾区学校、医院和基层政权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倾斜。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要优先用于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活动板房补助资金可用于灾后永久性建筑建设。 (五)整合贴息资金。对恢复重建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公司)贷款,根据核定后的受损情况,按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贷款贴息。对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的经营性或有收费(收入)来源的乡镇市政设施、受灾农户住房恢复重建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种子、种苗、种畜等农业生产资料、土地整理以及受损农田水利设施、规模化种养殖棚舍池、良种繁育设施、农林推广和服务基础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受损林木和农林业病疫情控制等,除积极争取项目投资补贴、设备补助外,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六)减免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08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1.一次性免收证照工本费。对因地震灾害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居民户口簿、暂住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驾驶证、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驾驶证、婚姻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土地登记证、老年优待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卡)、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各类职业(执业)资格证书、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工商(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其工本费一次性免收,同时免收房屋产籍管理费等办证查询费。为鼓励工商企业投资经营、恢复生产,对地震灾区新建注册的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2.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会理县免收因地震破坏需要灾后重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规划的“一书两证”及乡村规划许可颁证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河道砂石管理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3.免收管理类和其他收费。免收运输帐篷、活动板房的车辆以及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的救灾物资车辆,经乡镇以上政府统一组织运输临时转移安置和集体返乡灾民的客车,凭救灾物资调拨单和运管部门开具的派车单可免缴通行费。对环境检测收费减半收取,免收重灾区营运旅游汽车客运附加费。 二、税收政策 (七)落实国家已出台政策。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规定,省政府授权灾区县政府批准,因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在三年内减征五至九成个人所得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它住房的(除安居房外),契税减征80%。 (八)实行税收返还补助政策。对会理县境内6户州属重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留县,由州财政据实返还,专门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九)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十)减免因灾损毁房屋有关税收。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地震灾害损毁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在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允许延期申报纳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税款,可以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三、金融政策 (十二)建立融资担保平台。组建州国有投资公司,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和灾民住房重建提供融资担保。支持会理县组建投资担保公司,可比照州国投公司担保范围提供贷款担保。 (十三)支持金融机构基层网点恢复重建。加快修复和合理布设金融基层网点。对受灾损失小、灾后能维持基本业务经营的,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经营。对损失严重,难以维持正常经营的,按照“就近合并、利于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网点撤并、重组。 (十四)建立资金汇划“绿色通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保障支付清算、国库、现金发行和邮政汇兑系统的安全运营和渠道畅通,优先办理恢复重建金融业务,为受灾地区资金汇划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鼓励受灾地区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等收费。对有效存款凭证缺失,但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现金。 (十五)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的信贷投放力度。州级各金融机构要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根据灾区需要适时调整信贷结构和投放节奏,积极支持灾后重建。国有商业银行要在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大前提下,将信贷资金向灾区适当倾斜,加大对灾区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小企业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可延期6个月还款,在延长期内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 (十六)创新信贷产品。针对不同的受灾对象,制订恢复生产经营、重建家园、安居工程和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等专项授信产品,并实行灵活的贷款方式。研究制定针对灾农的小额评级授信办法,适当提高灾农的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拓宽农村贷款抵押担保范围,鼓励发展林权抵押贷款、采矿权抵押贷款、应收帐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鼓励各金融机构大力发放面向受灾地区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贷款额、延长贷款期限,对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予以重点扶持。 (十七)扶持地方金融机构。鼓励支持州商业银行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补充扩大资本,优化资本结构。 (十八)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研究制订相关企业股份制改造及上市的整体规划,加快会理锌矿、会东满矿、平川铁矿、大桥水库等企业上市步伐。 四、国土资源政策 (十九)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灾区《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范围。 对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和集镇,凡废弃村庄和集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建新地块,先行安排重建。在建设过程中再将建新地块与拟复垦地块组成周转项目区,纳入建新拆旧规划,报省国土资源厅审定。 (二十)确保恢复重建用地。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城镇、农村居民点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产业项目用地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报省根据我州实际预支安排。易地重建的,其灾毁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划进行整理。 (二十一)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方法。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受灾县原有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以继续使用,没有占补平衡指标的县城镇批次用地可以正式批复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审核意见或立项文件为依据挂账,在三年内完成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利用新增耕地核销挂账。独立选址项目按法定标准低限纳入项目预算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十二)妥善解决农民住宅用地。符合原址重建并要求在原址重建的,可先行建设,事后再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因避险搬迁等原因需易地建设的,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学规划,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二十三)维护城镇居民土地权益。城镇居民原住房垮塌或严重受损,经法定机构认定不能继续使用应拆除的,在拆除和重建前,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建设(房管)部门应当现场完成对原居民土地使用权属的调查和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原地重建和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改变规划条件的,应当依法保护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提高用地审批效率。简化用地报件材料,畅通灾区灾后重建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转报“绿色通道”。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用地审批一律纳入“绿色通道”快速审批,先行安排使用土地,边建设边报批。符合条件的单独选址控制性工程,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可申请先行用地,再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应急抢险救灾及过渡性用地均按临时用地安排,可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所使用的临时用地,凡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权益遭受损失的应给予补偿。 对灾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防疫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使用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 对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县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简化灾区房屋重建所需的砂石、砖瓦用土采矿许可证办理手续,按照科学规划、就近选址、节约利用的原则,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到期后不再延续,由矿业权人负责恢复植被。 (二十五)实施特殊供地政策。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用地,按规定分别采取免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划拨土地等特殊政策。 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行集资为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以比照经济适用房政策划拨供应用地。 在原址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项目,无论投资性质,土地不再重新出让,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易地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 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用地,确需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易地重建村庄用地的,实行划拨土地。 (二十六)鼓励恢复农业生产的各项用地。今后三年内,对非硬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晒谷场、畜禽养殖等农业建设用地,可不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规模控制。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补充耕地方案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报省、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七)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开展地质灾害急排查巡查工作,重点对震前已有的地质灾害进行复核,对地震新诱发的地质灾害进行详细调查,及时提出防灾避险措施;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不断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开展地质灾害重灾区、易发区各类安置点,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为恢复重建提供地质安全保障依据;开展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应急勘查、排危除险以及综合防治工作,涉及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和重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根据国家安排的资金组织实施。 五、产业扶持政策 (二十八)大力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大力发展水电、钒钛、钢铁、铜镍、铅锌、水泥、磷化工和以烤烟、蚕桑、石榴、畜牧为主的农牧产业;支持重点企业发展,对凉山矿业、会理锌矿、会理财通、益门煤矿、会东满矿、会东金川磷化工、盐源平川铁矿、四川三益公司会理复烤厂、会东复烤厂等重点企业给予技改、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灾区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审批立项、土地使用、环评审批、国家补助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安排。 (二十九)优化产业布局。支持灾区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加快工业集中区建设,解决企业“小、散、乱、高”的问题,逐步形成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节约使用、环境综合治理、功能有效发挥的产业集聚发展区。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节能减排,坚决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关闭重要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严重企业。 (三十)恢复重建基础设施。一是交通基础设施。对毁损的通乡、通村公路安排资金进行抢修;加快“两会”快速通道、会(理)攀(枝花)路、会(理)皎(平渡)路和鱼鲊大桥建设,加大108国道施家湾至鱼鲊段整治改造力度,提高主干道公路等级。二是水利设施。对损毁水库、山塘、沟渠和人畜饮水工程等水利设施的恢复重建,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三是电力设施。对重灾区会理电网恢复重建所需资金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并免收电力监管费;简化电网建设涉及的林业手续办理,可先建后办或边建边办,林业补偿按低限进行补偿;积极向省上争取将会理境内的重点企业列为直购电试点,预留充足电量,并实行低上低下电价。四是烤烟基础设施。对地震损毁的烟水、烟路、烤房、收购站点等设施,由州烟草公司争取项目资金安排建设。 六、市场监管政策 (三十一)稳定市场物价。加强物价监管,制止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充分发挥商务、供销、粮食、医药等部门国有主渠道作用,积极组织货源,搞好市场供应;必要时,对灾区以及灾区需要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采取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要加强质量监督管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影响灾后重建。对趁地震灾害之机乱涨价、乱收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给予坚决惩处。 (三十二)放宽市场准入。支持因灾造成《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适当放宽设立登记和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期限,扩大内资企业投资主体范围。允许个体工商户跨登记机关辖区申请经营地址的变更登记,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灾区个体工商户可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实行备案监管制。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和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 (三十三)实施商标战略。对灾区已申请还未发布初审公告的商标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以及涉及商标变更、续展、异议、争议等商标确权事项,主动向省商标管理部门提出优先受理、加快审理的请求。认定一批对灾后恢复重建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灾区企业商标为凉山州知名商标。 七、就业援助政策 (三十四)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将地震灾区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村劳动者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三十五)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结合灾后恢复重建,继续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组织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就业。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十六)鼓励使用灾区劳动者。优先安排灾区劳动者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对组织企业招用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灾区外出务工劳动者,提供全程免费就业服务。 灾区企业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政策,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各地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的,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 (三十七)组织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就业去向的灾区城乡劳动者实行免费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提供免费职业技能鉴定。 (三十八)支持灾区外派劳务工作。对赴境外务工的灾区劳务人员实行免费定向、订单培训和派出服务;对外派劳务企业给予补贴。 (三十九)促进原籍灾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先安排灾区毕业生参与“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部队在高校毕业生中录取士官等国家项目,落实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和“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鼓励灾区毕业生在当地或异地从事基层工作。 八、社会保障政策 (四十)实施失业救助。受灾企业可在1至3年内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因灾停产、歇业并积极组织恢复生产经营的,给予职工培训补助,并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预先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保险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给予创业补助。 (四十一)扩大养老保险支付范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灾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规定的,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因灾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十二)缓缴、核销社会保险费。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单位及职工经批准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因灾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适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按规定予以核销。 (四十三)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凡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对无住房、无生活来源、无生产条件的受灾困难人员实施定期定量的临时救助。继续实施对“三孤”人员的救助政策,提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标准。 九、粮食政策 (四十四)稳定灾区粮食市场。适时充实灾区粮食储备,增加市场供应。对已安排出库的抗震救灾地方各级储备粮,新粮上市后要及时补库。做好市场应急调控预案,运用各级粮食储备吞吐,确保当地粮食市场稳定。 (四十五)提供粮食贮存服务。由粮食部门组织小粮仓供应农户并负责技术指导,对储粮困难的受灾群众免费提供粮仓代储服务;支持灾区维修重建受损粮库,确需恢复重建的粮食仓房,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考虑。 (四十六)促进灾区种粮农民增收。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等资金适当向灾区倾斜,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 十、其他政策措施 (四十七)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恢复重建。制订社会公共资金应急工程采购办法,鼓励外地企业在灾区投资办厂,兴建各类服务设施。参与灾区恢复重建的对口支援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按规定全面享受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四十八)下放项目审核权限。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简化程序、精简手续、下放权限,对国家和省上没有明确规定为州批准和核准的项目,一律下放到县。 (四十九)提供人才技术支持。根据灾区恢复重建需要,从州级各部门选派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支援灾区。 (五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安排州级部门对口支援灾区,做好帮扶工作。 除上述政策措施外,凡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中适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受灾地区均继续执行。州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政策、项目和资金,帮助灾区恢复重建;州级有关部门和会理县人民政府同时要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政策措施,及时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九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