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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5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现将《昆明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九日
昆明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我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推进污水再生利用,促进滇池水污染治理,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建城〔2004〕11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2006年6月重新修订实施的《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创建节水型城市、不断提高我市节约用水水平,实现节水减排,形成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城市水资源的管理体系,缓解城市供用水矛盾,是我市城市节水的主要方向,也是市委九届四次全会提出的争创“联合国人居奖”的必备条件之一。通过创建节水型城市,可使有限的水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用水的需要,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要求,创建成为“国家节水型城市”,为争创“中国人居环境奖”和“联合国人居奖”打好基础。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展循环经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按照“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和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的要求,创建节水型城市,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创建目标 2010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要求。 四、实施范围 在昆明市市区(包括主城四区和呈贡新城)范围内开展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活动。 五、指标与任务 根据《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主要围绕以下指标任务开展工作。 (一)基本条件(6项) 1.法规制度健全。在2009年底以前制订出台《昆明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 2.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市节水管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赋予的职责,依法对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检查、指导和管理;有效组织节水科学研究、节水技术推广。 3.重视节水投入。市级财政应在每年的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节水宣传、节水表彰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节水器具推广、城市再生水利用、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及节水示范性工程建设等工程和措施的支出。 4.建立节水统计制度。完善我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实行规范的节水统计制度,把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中的量化考核指标纳入昆明市经济社会统计体系中,并按年完成各项量化考核指标的统计工作和公告。 5.广泛开展节水宣传。通过开展日常节水宣传活动,结合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以及世界环境日的定期宣传,不断创新宣传模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良好氛围。 6.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加快非居民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工作,深入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活动。 (二)基础管理指标(5项) 7.制定城市节水规划。尽快批复实施《昆明市城市(主城)节水专业规划》、《昆明市城市(呈贡新城)节水专业规划》。在2009年底以前编制完成《昆明市城市(空港经济区)节水和再生水利用专业规划》和《昆明市城市(主城)再生水利用专业规划》,正确处理好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集中与分散(大系统与小系统)的关系,合理规划建设集中式再生水处理厂,明确集中式再生水的供水覆盖范围或区域,集中式再生水供水覆盖范围或区域内不再建设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在覆盖区域外由各单位建设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 8.城市地下水管理。地下水必须实行有计划地开采,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制订封停地下水井实施方案,加快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率和供水保障率,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并正常供水的区域有计划地逐步关闭自备水井,把地下水作为战备水源和补充水源切实加强管理。 9.节水“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办理《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制订节水措施方案并通过审查,通过规划、建设、房管部门的配合把关,确保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加大城市节水执法稽查力度,对各种违反节水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查处,确保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和使用。 10.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在不断完善用水定额的基础上,继续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用水的收取累进加价水费,促使各非居民用水单位切实加强用水节水管理,不断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11.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并认真执行污水处理费标准和再生水指导价格。 (三)技术考核指标(11项) 12.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取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 13.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 14.工业取水量指标达到国家颁布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统计范围为市区。 1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5%(不含电厂)。通过推广使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推行清洁生产,实行节水减排,促进工业企业废水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努力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 16.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15%。按照《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的要求,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创建活动,不断提高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统计范围为市区。 17.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基本漏损率不大于12%)。供水企业应积极采取工程措施,对老化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有计划地进行更新改造,切实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加强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巡检,提高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修漏及时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各项工程建设应避免施工造成供水管网的漏损。通过采取工程和管理措施努力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争取达到考核指标要求。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18.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升/人·日)≤140升/人·日。 19.节水器具普及率100%。工商、质监部门应加强对用水器具生产环节、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生产的用水器具符合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和要求,通过对市场的清理整顿,从源头禁止销售高耗水、淘汰型用水器具。实行用水器具认证制度,不定期向社会公布“节水型用水器具名录”和“明令淘汰型用水器具名录”。节水管理部门应加大节水型器具推广力度,新建工程项目必须使用一次性冲洗水量在6升及以下的马桶及其它节水型器具;对机关、学校、宾馆、饭店、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用水单位的国家明令淘汰型用水器具应在2009年底以前强制改造完成。加大节水宣传力度,通过实行阶梯式水价,引导居民用水户主动使用节水型器具或采取其它节水措施。统计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20.城市再生水利用率≥20%。加快对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的深度处理和消毒,达到国家再生水利用相应水质标准后,回用于城区河道的生态环境补充用水,并通过铺设供水管网回用于单位、居住小区等的绿化、景观、冲厕用水和市政绿化用水;符合条件但不具备使用集中式再生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原已建成使用的工程项目应当同期配套或补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 21.城市污水处理率≥80%。加强对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污水处理站以及在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环境监督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通过新、改、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努力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 22.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水项目,加强对工业废水处理达标排放的监管,严格查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通过《排污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提高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统计范围为市区。 (四)鼓励性指标(3项) 23.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城市供水企业应加快居民用水户“一表一户、抄表出户”的改造步伐,到“十一五”末基本完成改表出户的居民用水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通过水价的杠杆作用,努力降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 24.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5%。积极开展城市雨水利用工程试点示范工作,拦蓄、收集、利用非常规水资源。通过建设雨水利用示范工程,积累和总结经验,推广城市雨水的收集利用。 25.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1‰。市级财政应加大对城市节水的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各项节水工作的顺利开展及节水工程和措施的实施。 六、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08年5月):前期准备阶段 成立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分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抽调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节水型城市创建的日常工作;对考核指标进行分解,明确各项指标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 第二阶段(2008年8月):宣传动员和安排部署阶段 对广大市民及各单位、各部门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和教育培训,营造全社会参与争创节水型城市的氛围。主要落实以下几项工作: l.由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分指挥部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创建工作,下达各责任单位的目标任务,明确分指挥部的领导成员和各责任单位的联络员,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得到落实。 2.举办“创建节水型城市业务培训班”,邀请专家就《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等有关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知识对创建相关人员进行讲解和辅导,准确把握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考核指标要求,为顺利开展创建工作打好基础。 3.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对照《昆明市创建节水型城市目标及责任分解表》中所涉及本单位的考核内容和具体责任分解指标,总结分析各项指标的现状情况、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并按2009年底达到考核标准要求,以2010年申报验收为目标,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于2008年8月30日前报分指挥部办公室。 第三阶段(2008年9月至2009年11月):组织实施阶段 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本实施方案的任务和要求,全面组织开展创建工作,确保各项指标达到考核标准要求。 第四阶段(2009年12月):初审验收阶段 市创建办和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分指挥部组织迎接省建设厅、省发改委考核组对我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的初审考核,并按初审意见要求做好整改工作。 第五阶段(2010年1至6月):申报验收阶段 1.进一步整理、完善申报材料,于2010年6月30日前上报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市政府成立迎检工作领导小组,迎接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组成的专家考核组对我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考核验收。 七、保障措施 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等各个方面和领域。要使创建工作顺利推进,按期达到考核标准要求,需要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共同推进,特别是要从资金方面予以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市创建办和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分指挥部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作用,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创建工作。要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对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时间倒逼,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按期完成。 (二)明确责任,逐级抓落实。要将节水型城市各项考核指标具体明确落实到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一把手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相应指标任务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纳入相应的工作岗位职责中,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要切实提高执行力,对不抓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工程量大、工作面宽,市级财政要加大资金的投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保障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和按期完成。 (四)聘请专家指导,做好技术保障。《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中各项指标划分细致,要求具体,专业性强,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因此需请专家进行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创建氛围。创建节水型城市是全社会的义务和责任,需要宣传部门,特别是新闻媒体的积极配合和支持,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对广大市民及各单位、各部门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动员,增强全社会对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提高市民知晓率,动员全社会以实际行动参与创建活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配合、人人参与的创建氛围。 (六)进一步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规划建设前,必须编制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并通过审查。对未通过市市政公用局、市节水办进行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节水设施未同期设计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竣工时,市节水办要组织对节水设施(含再生水利用设施)进行验收,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新建工程项目,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等证照和相关手续。 八、具体要求 (一)各级领导、各责任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各项创建工作的落实,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顺利实施,按期创建达标。 (二)各责任单位要对照考核标准定期对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自检自查,排找差距,并在每月25日以前向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分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和完善,对难以落实和确有难度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分指挥部办公室反映,办公室要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深入研究,提出具体措施或办法报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分指挥部和市创建办,由分指挥部或市创建办组织协调或推进。 (三)市政府目督办要对各项创建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跟踪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按要求和进度开展工作,督促各相关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各责任单位认真落实各项工程和措施;市政府新闻办要组织新闻媒体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报道。 (四)各责任单位在抓好落实各项指标的工作过程中,要认真收集、建立台帐,并梳理好相关材料,形成汇总资料(含电子文档),于2009年10月底以前报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分指挥部办公室,由分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汇编成申报考核材料。在考核验收时由各牵头单位对所负责的考核指标进行汇报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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