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小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云南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移民开发局云南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06号)和德宏州政府《关于转发省中小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前期及竣工验收工作相关管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德政发〔2008〕195号)等国家和省相关移民工作政策法规,为认真做好我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后扶工作,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发展移民经济,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健康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对完善我州行政辖区内新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后扶有关工作作出如下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08〕106号文件精神,本次进行核定登记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核定登记范围为: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或总装机总量在5万千瓦以上(含5万千瓦)的水利水电工程。 二、各县市按照工程核定登记范围,对辖区内2006年7月1日以后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获得可研报告(水库项目按初设报告)审批(核准)新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对人口和实物指标进行复核核定登记。核定登记分两类:属于建设征地影响搬迁(动迁)安置的农村移民,人口和实物指标要登记到户到人,并由户主进行确认签章;属于建设征地影响人口的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和实物指标登记到受影响农村移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并由村组进行确认签章。核定登记工作完成后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业主要按照实物指标调查规范的相关规定建档立卡,对人口和实物指标进行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认可,并由项目建设业主按相关规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三、根据经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认可的实物指标成果,由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委托其工程可研报告编制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已完成过《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可研规划报告》的,要按照经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认可的实物指标成果进一步完善规划形成实施规划报告。 四、上述工作完成后,各县市以县为单位进行汇总形成县市2008年度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核定请示,上报州政府,州政府汇总确认后,作为我州上报2008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人口核定请示,争取国家和省的移民后扶支持。县市的报送“请示”材料附件包括: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批文(复印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项目业主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工作协议、人口实物指标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认可文件。 五、以上各项工作各县市在州移民开发局的具体指导下,于今年10月底完成,11月上中旬由州移民开发局进行检查,符合上报要求后各县市形成正式材料1式9份,上报州政府,抄报州移民开发局,州政府汇总后上报省。 六、各县市政府要督促项目业主按质按量完成本通知的各项工作要求,对不按通知精神完成工作要求的工程项目,不给予组织进行工程竣工初验。国土、发改、水利等部门要密切支持配合完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后期扶持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