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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


【颁发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08]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大力保护土地资源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确保我市土地市场、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和首府城市建设“十年巨变”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就认真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工作决定如下: 一、加强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把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综合整治,推进土地资源合法、高效和集约利用,保障城乡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成立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汤爱军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薄连根,副市长吕慧生,副市长包钢任副组长。市国土局、规划局、建委、市容局、监察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各旗县区长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安局、发改委、信访办、工商局、水务局、房产局、环保局、林业局、交通局、农牧业局、安监局、土地收储中心、供电局的分管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市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查处违法占地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查处违法建设项目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市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查各部门、各旗县区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定期召开查处违法占地办公室和查处违法建设项目办公室协调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两个办公室要建立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信息平台,向各旗县区和各有关部门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负有管理和查处责任的地区和部门,要配合领导小组做好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二、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工作安排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都要认真组织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集中查处工作。要组织国土、规划、建设、市容、监察、供电、供水、供热、燃气、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行动,采取综合措施,集中清查处理。查处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核实阶段(2008年9月10日至2008年9月30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卫片执法检查等专项执法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对本旗、县、区所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核查,列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明细表,核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基本情况,分析发生的原因,提出查处意见和工作措施及步骤,于9月30日前分别报送查处违法占地办公室和查处违法建设项目办公室按照国土资源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复核认定。 第二阶段:查处整改阶段(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第一阶段清理核查结果和违法占地办公室和查处违法建设项目办公室复核认定的意见,制定整改治理工作方案,进行全面查处治理。查处工作进展情况按周上报两个办公室及市领导小组。市国土局、建委、规划局、市容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督促、指导。 第三阶段:复核验收阶段(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总体情况结果上报市领导小组。市政府派出由市监察局牵头的督查组,检查验收各旗县区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办结情况,对各旗县区未按处置标准整改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 三、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工作职责 (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都要成立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旗县区长任组长,抽调人员组成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机构,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好本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要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工作责任和工作目标。要督促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制定具体长效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和控管工作,将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控制在萌芽状态。同时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必须做到在各自辖区内不能再出现新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 (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依照市国土局和规划局复核认定的查处意见,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及时制止并责令停止建设。并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限定时间集中进行整治,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拆除和整改。要坚决制止和查处以新农村建设、村民住宅回迁改造或其他名义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变相开发并对外销售的行为。 (三)各街道、乡镇要切实履行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责任。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发生。对发生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街道、乡镇,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首先要核查项目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主要领导和村干部的责任,对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成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党政纪责任。各街道、乡镇对属地内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按照属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部署,及时进行制止,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强制性措施予以查处。 四、监察部门负责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人的查处 全市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法律法规,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全程介入。对因履行职责不到位、玩忽职守造成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既成事实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党政纪责任;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旗县区长(或项目分管领导)和旗县区长先进行诫勉谈话,如不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查处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党政纪责任。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对再发生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项目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一律按顶风违纪从严处理。 五、国土部门负责全市违法占地项目的查处工作 (一)市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违法占地项目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对各旗县区对其辖区内违法占地项目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复核认定。 (二)各旗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立案标准不能降低、处罚力度不能减轻、结案时间不能拖延。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要采取动态全覆盖式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制止、查处非法占地行为。把早发现问题、早制止住违法占地行为作为巡查工作中的重点。对所发现的违法占地行为,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向属地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坚决刹住违法占地之风。 (三)对予以保留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查处结案后补办用地手续。同时,各旗县区要承担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补交新增用地建设费用。用地单位要按规定交纳各项用地税费。对新出现违法占地的旗县区,市国土局要压缩其建设用地新增规模,扣减下年度土地利用指标。 六、规划部门负责全市违反规划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 (一)市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内蒙古测绘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违反城乡规划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违法建设项目提出的查处意见进行复核认定。 (二)各旗县区规划建设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认真对本辖区建设项目进行全方位巡查,对所发现的违法建设项目,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向属地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坚决刹住违法建设行为。 (三)对城市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党政机关和部队驻地、大专院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列入旧城区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巡查,制订巡查控管方案,确定批后管理责任人,严把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各个建设环节,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工程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同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实施强制拆除。 (五)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工程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无法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并处以罚款。对确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经市政府同意后,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六)规划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停止其在本市承担规划设计资格,并在行业评比等活动中取消其评比资格。 测绘单位为未取得规划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进行测绘活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不得为其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测绘成果不予采用。 七、建设部门负责全市违反建设程序的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 (一)市建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违反建设程序的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执法工作,并对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违法建设项目提出的查处意见进行复核认定。 (二)对本地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对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和技术人员,及时建议上级主管部门降低其单位资质、暂停其个人执业资格、限期改正。 (三)对外地进呼从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企业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建设的,在两年内停止其在呼市地区参与项目招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不予办理进呼备案手续,禁止其继续在呼从事设计、施工和监理行为。 八、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评估、审查等手续是否完备,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 (二)市房产局要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地管理。凡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或发生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的,一律停办该企业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并不予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同时将该企业不良业绩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两年之内,不允许该企业开发新的项目。同时加强资质管理,对开发企业给予警告、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上级管理部门吊销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三)市市容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政府明确的工作职责,负责全市建成区范围内违法建设、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旗县区市容管理部门,要把查处在建成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项目,特别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建设项目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巡查和群众投诉等相关制度,对依法认定的违法建设项目发现一处,查办一处。市市容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单位发放建筑渣土清运许可手续。 市容管理局要对违法建设案件进行督办。各区市容管理部门对违法建设不查处或查处不力的案件,由市市容管理局直接查办。同时市市容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要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供电单位不得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用电服务。对私自提供电源的用户立即停止供电,并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已有正式电源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供电单位要配合各旗、县、区政府做好项目查处停电工作。 (五)供水(排水)部门不得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供水(排水)服务。对于新建项目办理临时用水(排水)和竣工项目办理通水(排水)手续的,必须查验项目土地、规划和建设许可文件,否则城市供水(排水)部门不得供水(排水)。对于未办理临时用水(排水)手续私自接管用水(排水)的,由市和旗、县、区城市供水(排水)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实施停水。对使用地下水、河道水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由水务部门负责查处并实施停水。 (六)供热单位不得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供热配套工程服务。对私自接拉供热管线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并立即停止供热。对私自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供热服务的单位,由市和旗、县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七)燃气经营单位不得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燃气配套建设和供气服务。对没有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一律不得受理,不得为其建设、接用燃气供气设施。对擅自建设燃气设施或私自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燃气服务的,燃气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查处。对已供气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燃气经营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和各旗、县、区政府的项目查处工作部署,立即停止供气。 (八)供电、供水(排水)、供气等部门在接到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停工通知后,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停电、停水、停气等工作。 (九)各旗县区公安机关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强行制止的配合工作,对妨碍执法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公安交管部门要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所在区域进行交通管制,限制运输施工材料车辆通行。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消防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十)市和旗县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予以查处。工商、公安、环保、农业、林业、交通、水务、安监等许可审批部门,对利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发放许可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对已发放的许可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要依法予以撤销、吊销。 (十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要加大对本决定和我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的宣传力度,按照统一部署,对整治活动进行跟踪报道,对拒不停止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对不能提供齐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新闻媒体不得发布售房广告。 九、各部门要共同支持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 全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迫切性的认识,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工作责任,共同支持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关注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有关管理和执法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制度,明确执法责任,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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