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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2008-2012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划》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8]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2008-2012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五日
长春市2008-2012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划
为贯彻落实省民营经济三年腾飞计划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7〕8号)精神,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小企业生成和发展,推动全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坚持科学发展观为主线,以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为主体,以全民创业为动力,以创业促发展为方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发挥区域优势,推进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二、基本原则及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市场运作,政府引导;突出特色,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协调联动。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五个原则: 1.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的原则。要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建立市场化运作、政府扶持、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坚持多元投资,多形式运营,把承担政府政策性、公益性目标与基地的市场化运作结合起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2.坚持与产业集群建设相结合原则。特色产业、产业集群是我市民营企业的优势和潜力所在,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注重特色产业、产业集群的发展,通过建设基地,整合提升特色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发展和壮大特色产业集群。 3.坚持基地建设与社会化服务配套的原则。创业孵化基地不仅要为创业者提供有形的场地厂房,还要建立或引进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政务代理、信息咨询、创业辅导、融资担保、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平台,发挥创业孵化基地的综合作用。 4.坚持因地制宜,整合资源的原则。政府统一规划,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一是充分利用现有各类闲置场地、厂房、校舍楼宇等设施,为创办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二是挖掘现有园区孵化企业的潜能,既抓好园区内小企业的孵化,又解决入驻企业及其职工的后顾之忧,完善配套服务。 5.坚持低门槛准入,场地滚动使用原则。对符合产业政策,不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不属高危行业,初期投入不大的企业均可进入;对创业基地培育的小企业,经过2-3年培育,成长壮大后,必须迁移到工业园区寻求更大的发展,空出场地培育新的企业。 (二)发展目标。 1.近期目标:2008年全市规划新建创业孵化基地14个,续建孵化基地12个,规划占地面积376.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66.1万平方米,计划投资68.3亿元,年末计划完成建筑面积150.7万平方米,全部建成可实现带动就业5万人。至年末,各县(市)区、开发区至少要建成创业孵化基地1个,就业压力大的区域要建成创业孵化基地2-3个。 2.中期目标: 2008-2012年全市要重点建成60个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面积将达到600万平方米,其中:前两年每年完成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厂房建筑面积150万平方米,后三年每年完成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厂房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创办中小企业10000个,增加就业人员10万人,创造产值100亿元。 三、建设标准、建设方式及主要职责 (一)建设标准。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以政府扶持为主,引导社团、民营资本出资建设,拥有孵化服务场所、服务设施和服务机构,能够为初创企业的生成发展提供低成本和全方位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具体标准为: 1.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厂房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应在50户以上,安排从业人员3000人以上;县(市)区、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厂房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应在30户以上,安排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当年基地内企业入驻率或入驻面积达到60%以上。 2.创业孵化基地要有相应的道路、电、水、排水、环保、消防、通讯、网络、绿化及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3.创业孵化基地要具备统一的公用设施及完备的公共孵化服务功能,要有公用的会议室、洽谈室、培训教室、免费使用的信息查阅及交流系统等,要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能及时为入孵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技术支持、资金融通、人才培养与推荐、信息查询、市场开拓、事务代理等服务,且服务满意率在80%以上。 4.入孵小企业成活率在70%以上,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省级标准的,由市里统一推荐。 (二)建设方式。主要有4种:一是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出地,企业出资建设的区企合作方式;二是企业化运作方式,即完全由企业出地出资建设;三是政府出地出资建设方式;四是集体入股的建设方式。通过以上建设方式,有效破解建设过程中资金和土地制约问题。 (三)主要职责。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方面: 1.策划咨询。为企业初创者提供产业政策、市场预测、可行研究以及投资概算和人才设备等创办初期的策划咨询。 2.场地租用。以租售形式为民营企业初创者提供土地、厂房等创业场所。 3.政务代理。帮助民营企业初创者搞好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特行准入等有关政府程序的事务代理服务。 4.融资支持。为民营企业初创者提供融资渠道、贷款抵押、信用担保等方面的融资便利。 5.人员培训。为民营企业初创者提供创业初期急需管理、技术、营销等人员的培训指导。 6.技术应用。为民营企业初创者提供生产技术、产品开发等方面技术性指导和扶持。 四、经营方式及产业布局 (一)经营方式。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厂房的经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出租,场地滚动使用;二是出售,售后再建。 1.出租。孵化基地的标准工业厂房可对投资者进行出租,可以整栋租用,也可以按需要部分租用。可以一年一租,也可以一租几年,厂房租金可根据租用年限有不同程度的优惠。 2.出售。可分三种形式:一是整体出售。孵化基地的厂房可以整栋出售,一次性付款;二是以租代购。以租代购即分期付款方式,期限可根据孵化基地的具体情况自定;三是以税代购。以税代购是企业进入孵化基地后,以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本级地方所得部分抵顶购买厂房款。 (二)产业布局。各创业孵化基地要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按照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标准化的思路进行统筹规划,有效整合资源配置。一个创业孵化基地重点发展一个产业,至多不能超过两个,逐步形成各具特色、布局合理的创业基地和产业集群。 五、保障措施 (一)优化创业环境,提供政策保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在降低创业门槛、融资支持、创业辅导、减免税费、就业补贴、鼓励创业者等方面研究制定各地相应的政策,包括低租金优惠、零费率服务、封闭式管理等。 1.用地政策支持。市国土资源局要保证孵化基地(标准厂房)建设的土地供应。关于孵化基地(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由各级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承建的可以实行土地划拨,由企业承建的实行土地招、拍、挂出让。 2.奖励政策支持。今后5年将继续实行每完成合格的孵化基地(标准厂房)一万平方米奖励2万元的激励政策。 3.相关政策支持。对于孵化基地(标准厂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一是由市政府出资,由规划部门设计出10套适用于不同产业类型孵化基地(标准厂房)建设用的图纸,供建设单位免费选择使用;二是孵化基地(标准厂房)的食堂、职工宿舍、公共会议室等为企业服务的配套设施享受工业用地政策。 4.税收政策支持。孵化基地标准厂房出租所得税收,属于市共享收入部分,全部返还给开发区或投资孵化基地的建设单位,待孵化基地(标准厂房)建设投资全部收回时,停止税收返还政策。 (二)加大领导力度,提供组织保障。 1.建立长春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推进组。 组长:崔杰市长 副组长:肖万民副市长 成员:杨俊良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志保市经委主任(中小企业发展局局长) 王宁市发改委主任 胡延生市财政局局长 王洪顺市规划局局长 朱亚福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铁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于海军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张毅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闫文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管树森净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万芝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黄文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李相国汽车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谢华维朝阳区区长 张宝祥南关区区长 周贺宽城区区长 杨云超二道区区长 王庭凯绿园区区长 王明德双阳区区长 王立学榆树市市长 李忠斌农安县县长 祝永安德惠市市长 孙向武九台市市长 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创业孵化基地规划、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管。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政策措施到位。 2.加大目标责任制落实。今年150万平方米孵化基地(标准厂房)建设,要作为指令性计划必保全面完成。到2012年,全市孵化基地(标准厂房)面积要建成600万平方米,对分解到各县(市)区、开发区的建设指标,要加强跟踪、调度和落实,建立定期调度会议制度,通报情况、解决问题,并严格按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划实施考核。 3.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由市财政出资,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实施奖励政策,按各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每完成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奖励2万元。同时,将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纳入全民创业考核内容,并作为先进县(市)区的硬性考核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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