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属驻丽各单位: 《丽江市政府特殊津贴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
丽江市政府特殊津贴实施方案
为继续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调动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开拓进取,再创业绩,促进人才推动战略的全面实施,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根据《中共丽江市委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才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丽发〔2007〕34号)文件精神,决定设立丽江市政府特殊津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选拔范围、对象
(一)选拔享受“丽江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包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省属驻丽单位)中进行。选拔对象主要是在科学研究、旅游、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人员。对退离休后又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考虑。
(二)科研院所、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三)已享受过国务院特殊津贴、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工作。
(二)必须是在专业技术岗位或在工勤技能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力突出的工勤技能人员,近五年来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有较大影响,是同行专家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特别是在开发丽江资源优势,推进科技和经济发展方面起重要作用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2.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或通过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紧密结合实际,取得有创见性、开拓性的重要科研成果,对推进改革,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为同行专家认可。
4.长期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造诣较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教书育人成绩卓著,为同行所公认。
5.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过程中有较大突破,推动了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中,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较高,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其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7.长期从事旅游景区景点规划(策划)、旅游产品开发、人才教育培训、对外宣传营销等旅游服务工作,为实施旅游强市战略,促进旅游业提质增效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8.自愿到企业和农村提供技术服务,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或在承包、租赁、领办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有较高威望,是某一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显著,为发展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三、选拔数量和待遇
选拔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选拔的人数为10人。
(一)凡经丽江市人民政府批准享受丽江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人员,由市政府颁发丽江市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二)凡经丽江市人民政府批准享受丽江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人员,一次性发给市政府特殊津贴5000元。
(三)丽江市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包括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四、选拔程序
(一)由市人事局向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下达选拔的控制指标数。
(二)基层单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初步人选,并征求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确定本单位拟推荐人选,并按隶属关系逐级向上推荐。各类非公经济组织由市、县(区)经贸委负责组织推荐。
(三)推荐人选必须经过公示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推荐人选要在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顺延)。
(四)各县(区)人事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和省属驻丽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县(区)政府或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并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局。
(五)市人事局对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推荐人选要进行专家评议,经专家无记名投票,同意推荐的票数达到应到人数一半以上的,才能作为推荐人选。
(六)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组成选拔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
(七)经市选拔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推荐人选,除涉密人员外,由市人事局在报刊、电视和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八)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事局将拟定人员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五、其他
(一)今后,我市国务院特殊津贴、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云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推荐人选原则上从获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择优推荐。
(二)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工作的丽组发〔1993〕6号、丽行人〔1993〕21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实施方案有冲突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三)本实施方案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