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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对外地籍号牌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


【颁发部门】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发文字号】 穗环[2008]19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市将从2009年开始对高排放车辆实施限制区域通行的措施,为不影响符合我市环保要求的外地籍号牌汽车在限行区域内通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外地籍号牌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汽车是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且持有效牌证的在用载客、载货汽车和特殊用途汽车。 二、本通告所称外地籍号牌汽车是指在本市以外注册登记的汽车。 三、环保标志是外地籍号牌汽车在本市限行区域内通行的凭证,需要在本市限行区域内通行并符合核发绿色标志条件的外地籍号牌汽车均可申领环保标志。 四、环保标志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统一制作、核发。 五、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窗内侧右上角。 六、对外地籍号牌汽车只核发国Ⅰ标志、国Ⅱ标志和国Ⅲ标志三种绿色环保标志,分别适用于符合第一、第二和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车。 七、环保标志的核发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凡持有有效牌证并符合核发绿色标志条件的外地籍号牌汽车,可凭机动车行驶证、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八、各类环保标志的核发办法: (一)下列汽车核发国Ⅰ标志: 1. 2000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2. 2001年10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3. 2001年9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 2003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二)下列汽车核发国Ⅱ标志: 1. 2005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2. 2006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3. 2004年9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 2004年9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三)下列汽车核发国Ⅲ标志: 1. 2008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 2. 2008年1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四)对于核发环保标志种类有异议的车辆,可以到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指定的鉴别机构申请技术鉴别。 九、环保标志换发和补发 (一)国Ⅰ标志和国Ⅱ标志有效期为1年,国Ⅲ标志有效期为2年。 (二)外地籍号牌汽车环保标志有效期届满的,可凭机动车行驶证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核发点申请换发环保标志。 (三)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需提交已损坏的标志或补发申请书,凭机动车行驶证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核发点申请补发。 十、环保标志的核发、换发和补发均不收取费用。 十一、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标志,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二、外地籍号牌汽车技术鉴别办法和鉴别点按照《广州市核发汽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程序》的安排执行。技术鉴别点和环保标志核发点地址等相关信息可登录“广州环境保护网”查询(网址:http://www.gzepb.gov.cn)。 十三、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汽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咨询投诉电话:83190024。 十四、本通告自2008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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