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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08]19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三亚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建立应急机制,贯彻国家、海南省和三亚市有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导方针,快速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海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2工作原则 1.2.1 政府领导,社会参与,团结协作。 市政府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广泛调动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1.2.2 防救结合,科学决策,依法规范。 认真做好预防预警工作,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海上应急反应行动。 1.2.3 以人为本,加强建设,快速高效。 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快速高效地救助海上人命。 1.3编制依据 1.3.1国内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5)《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 1.3.2 相关的国际公约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3)《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1.3.3 上层的应急预案 (1)《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2)《海南省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三亚市管辖沿海水域内的海上突发事件及参加处置行动的相关单位、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 1.5相关定义 1.5.1 海上突发事件 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海盗、恐怖袭击、自然灾害侵袭、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露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1.5.2 海上应急处置 海上应急处置是指采取应急措施(包括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工作程序),对海上突发事件实施应急处置,以消除、避免或减少海上突发事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行为。其中人命救助是所有船艇、航空器和人员应尽的人道主义义务和法律义务。 2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三亚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作为三亚市政府主管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机构,业务上接受海南省搜救中心的指导。 2.1机构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国家派驻我市的专业救助单位、军队、公安、边防、消防、海警、海事、海关、检验检疫局、民航、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气象、民政、外事、侨务、交通、信息产业等部门及我市沿海各区、各镇人民政府、港口、机场、航运企业、海上旅游公司等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由三亚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三亚海事局局长、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任成员。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作为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协调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应急办一般情况下挂靠在三亚海事局,由三亚海事局副局长任主任,三亚海事局指挥中心主任任副主任。当渔业船舶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应急办挂靠在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由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任主任,三亚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主任任副主任。为提高工作效率,应急领导小组也可以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实际情况,临时指定其它部门设立应急办。 2.2机构职责 2.2.1 应急领导小组 (1)制定我市海上应急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海上应急预算; (2)负责我市海上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承担我市海上应急值班和搜救组织、指挥、协调工作;根据省搜救中心的指导,组织辖区内的海上救援力量实施相应救援行动; (4)承担我市海上油污泄漏应急处置和其他相关联络工作; (5)组织、协调做好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6)组织我市海上搜救应急演习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 (7)代表市政府与海南省搜救中心协调海上搜救应急工作,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应急办 (1)负责搜救值班,注意收集相关信息,做好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 (2)组织、指挥、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3)负责海上搜救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4)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授权,组织或协助其他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5)做好有关海上应急的其他日常工作。 2.2.3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根据海上应急领导小组或省搜救中心的指令,实施以下相应行动: 1.三亚海事局 (1)组织协调本单位力量和现场水域附近船舶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处置行动; (2)组织制定现场应急方案,指挥协调现场搜救工作; (3)发布航行通(警)告; (4)负责组织事故水域的现场警戒,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5)组织巡航、预警工作。 2.南海救助局三亚基地 组织协调救助船舶、航空器等专业救助力量,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处置行动,提供专业救助指导。 3.海军榆林基地、南航部队三亚机场等 作为海上应急处置的后备支援力量。根据上级的指示或应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并报请上级同意,负责组织本部力量参加海上应急处置行动。 4.市海洋与渔业局 (1) 组织本单位力量、现场水域附近渔船参加搜救行动; (2) 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水产养殖户、自然保护区,做好预防措施,并协助开展污染清除和监视工作; (3) 注意收集并及时提供相关水文信息, 做好风暴潮、海浪、海啸等海洋灾害的预报、预警工作。 5.公安、边防 5.1三亚市公安局 (1)负责派出公安系统力量参与海上应急行动; (2)负责现场海域和相关陆域的治安警戒; (3) 负责组织现场及相关区域人员和设施的疏散、撤离、隔离; (4)负责海上应急行动陆路交通的疏导工作,保障应急救援交通畅通,必要时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5)为跨地区海上应急行动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 5.2海警二支队、三亚公安边防支队 (1) 组织本部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2) 协助进行现场警戒。 5.3三亚市公安消防支队 (1)组织本部消防力量对船舶火灾、危险品泄漏等事故进行应急救援; (2)担任消防现场指挥,组织现场有关消防力量实施灭火行动,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清理火场,参与火灾原因的调查; (3)组织力量参加其他海上救援工作。 6.三亚海关 (1)组织本单位船艇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2)协助进行现场警戒。 7.三亚市交通局 (1)负责获救人员、应急救援物资等的交通保障工作; (2)组织引航、港航等企业参加救援工作; (3)组织港口单位做好有关港口设施的保护工作。 8.三亚市气象局 (1)负责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气象资料; (2)对重特大险情或事故地点附近区域提供特别气象预报。 9.民航三亚空中交通管理站、三亚凤凰机场 (1)负责协调民用航空器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为航空器参加救助提供便利; (2)提供应急航空运输保障以及航空器在海上遇险的相关信息和有关搜救技术支持; (3)参与航空器在海上遇险搜救的指挥和协调。 10.三亚市民政局 (1)负责重特大险情所需的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2)负责对获救人员的善后救助和接济工作; (3)协助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工作; (4)协助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11.三亚市卫生局 (1)组织医疗抢救队伍,对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和医疗救护工作; (2)组织医院做好伤病员的接收和治疗; (3)紧急调用救护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4)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医疗咨询、指导。 12.三亚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负责协调处理遇险外籍人员、港澳人员的有关涉外事务。 13.三亚市台湾工作办公室 负责协调处理遇险涉台人员的相关事务。 14.三亚市财政局 负责为处置海上突发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15.三亚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16.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1)负责地质灾害可能造成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 (2)协调组织陆岸的污染清除和废弃污染物的处置。 (3)提供有关监测数据并协助核实污染清除费及污染损害情况。 17.三亚检验检疫局 负责对海域污染物检验分析,为海上应急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18.三亚市旅游局 (1)负责协调做好旅游区水域环境的保护工作,核实有关 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水域、沙滩等污染清除和损失费用; (2)协调旅游企业单位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等善后工作。 19.三亚市法制办 负责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法律支援。 20.沿海各区、各镇人民政府 负责动员本辖区力量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21.各港航(海上旅游)企业单位 应急办协调,负责派出本单位船舶参加海上应急行动,为海上应急行动提供港航设备、设施和技术支持。 22.海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海南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分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 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技术保障和支持工作。 2.3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3.1 应急总指挥 应急总指挥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总体指挥,决定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下达应急指令。 根据险情级别,应急总指挥由领导小组有关领导担任: (1)一般险情应急,由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应急总指挥。除渔船、渔业生产以外的一般险情,由三亚海事局局长担任应急总指挥;渔船、渔业生产发生的一般险情应急,由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担任应急总指挥。 (2)较大、重大、特大险情应急,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应急总指挥,领导小组副组长(海事局局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担任应急副总指挥。 以上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因故不能担任应急总指挥时,应由其工作代管人员担任。 (3)上级部门认为必要时,由上级部门指定人员担任应急总指挥。 2.3.2 应急副总指挥 应急副总指挥协助应急总指挥开展工作。 2.3.3 应急协调人 较大及以上级别险情事件由应急办主任担任协调人,一般应急事件由应急办副主任担任协调人。 应急协调人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协调,及时向应急总指挥报告相关情况,执行并传达应急总指挥指令。 2.3.4 现场总指挥 现场总指挥一般由第一艘到达事故现场的船舶承担,专业救助船抵达后,交由专业救助船负责现场指挥;必要时,由应急办指定现场总指挥。 现场总指挥负责现场应急行动的总体指挥,指定下一层次的指挥负责人,及时向应急办报告现场的相关信息和工作进展,确保通信畅通,执行指令,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2.3.5 应急行动组 由海事局、南海救助局三亚救助基地、市海洋与渔业局、海警二支队、三亚边防局、市公安局、三亚海关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在现场总指挥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2.3.6 警戒监测组 由海事局、海关、公安、边防、海洋渔业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在现场指挥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现场警戒和监测,及时向现场指挥报告相关情况。 2.3.7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人员由应急协调人具体召集,负责对险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意见,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对预案的实施、终止提出参考意见。 2.3.8 法律支援组 由市法制办负责牵头,邀请海事局、海洋与渔业局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所涉及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提供法律支援,处理涉及应急工作的诉讼问题。 2.3.9 信息处理组 由应急办负责,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1)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掌握现场的进展情况和各方动态; (2)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有关领导报告现场相关动态信息,并向有关各方及时传达各项指令; (3)及时向省搜救中心、市人民政府上报信息,并将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指示、意见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 2.3.10 宣传报道组 由应急办负责牵头,相关单位协助。负责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有关新闻媒体记者接待、安排。 上级领导指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统一宣传报道的,由被指定的部门负责。 2.3.11 医疗保障组 由市卫生局组织,负责遇险人员和参加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 2.3.12 应急保障组 由市交通局牵头组织,交通、民政、通信、卫生医疗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提供应急后勤、物资、通信、交通和医疗等保障。 2.3.13 善后处理组 由市民政局牵头,有关责任单位组成,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遇险人员的救济、遇险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和安置、遇难者遗体处理、有关费用补偿或赔偿等事项。 2.3.14 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由海事局牵头负责,依法组织对交通事故调查(渔业船舶之间或渔业船舶单方事故由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邀请其他相关单位、行业的专家参加。调查组负责查明险情、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事故的责任,并根据调查情况尽可能为险情、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参考。 3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 3.1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势,本预案将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四级。 3.1.1 特大险情信息(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5)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6)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7)溢油量50吨以上的油污事故。 (8)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部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海上突发事件。 (9)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3.1.2 重大险情信息(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5)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溢油30吨及以上、50吨以下的油污事故。 (7)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3.1.3 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以下非客船、非危险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5)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溢油10吨及以上、30吨以下的油污事故。 (7)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3.1.4 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非客船、非危险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溢油10吨以下的油污事故。 (5)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突发事件。 3.2险情等级确定 3.2.1 险情等级一般由应急办值班员根据险情报告和核实的情况,对照3.1险情等级的标准进行初步评估,确定相应的险情等级。 3.2.2 应急办负责人应根据险情初步评估情况及时确定险情等级,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险情进行评估。 3.2.3 险情等级确定后,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险情等级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险情等级。 4预警预防机制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预警信息分析,做出相应判断,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发生或做好相应应急准备。 4.1信息监测和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海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4.1.1 预警信息来源与监测 (1)市气象局 加强与国家和省气象部门的业务联系,对天气形势(如大雾、台风、冷空气或寒潮造成大风天气)进行监测分析和跟踪,预报可能引发的海上突发事件。 (2)市海洋与渔业局 加强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业务联系,对海洋气象(如风暴潮、海啸)进行监测分析和跟踪,预报可能引发的海上突发事件。 (3)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加强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业务联系,对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进行监测分析和跟踪,预报可能引发的海上突发事件。 (4)三亚海事局 加强与上级机关的工作联系,提供通航水域和船舶安全预警信息。 (5)其他信息来源。 4.1.2 信息分析和报告 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信息的危险等级分为四个级别: (1)特大危险信息,定为Ⅰ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气象在24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达10级以上的信息。 B、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M的信息。 C、其他可能使我市海上人命、财产和海洋环境遭受特大危害的信息。 (2)重大危险信息,定为Ⅱ级,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气象在48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达10级以上的信息。 B、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M的信息。 C、其他可能使我市海上人命、财产和海洋环境遭受重大危害的信息。 (3)较大危险信息,定为Ⅲ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造成海上风力8-9级以上以及海上巨浪、狂浪的信息。 B、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M的信息。 C、其他可能使我市海上人命、财产和海洋环境遭受较大危害的信息。 (4)一般危险信息,定为Ⅳ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海上风力7级以上的信息。 B、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M的信息。 C、其他可能使我市海上人命、财产和海洋环境遭受危害的信息。 4.2预警措施 4.2.1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1)各职能部门发布或解除重大级别以上危险信息,必须认真核对情况,并向应急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值班室报告,获得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2)市气象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三亚市各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三亚海事局负责通过发布航行通(警)告、VHF广播、DSC等措施向船舶发布预警信息。 (4)发布预警信息至少应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防控措施等内容。 4.2.2 预防行动 (1)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2)预警信息发布后,海事、海洋与渔业、交通、旅游、国土环境资源、沿海各区、各镇人民政府等,应按各自职责认真检查评估有关方面安全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5应急响应与处置 5.1应急响应 5.1.1 报警信息接收 应急办值班员接到海上报警信息,应尽可能详细地了解情况,按附件1《三亚市海上突发事件报告表》的要求,认真记录相关信息。 5.1.2 信息核实与处理 5.1.2.1 应急办值班员应立即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实,判断报警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并根据核实的信息评估险情相应的等级。核实的途径包括: (1)报请海南省搜救中心核实; (2)向相关海事机构核实; (3)向船舶报告中心、海岸电台核实; (4)向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核实; (5)向港航单位、引航站等核实; (6)向附近渔船和船舶核实; (7)向派出船艇进行搜寻核实。 5.1.2.2 根据获取的报警信息,在海图上标示事故地点或当事船舶的位置,确定是否属于本搜救责任区。 5.1.2.3 搜集有关气象海况、水文资料并进行分析。 5.1.2.4 与报警人、当事船舶、船东、船舶代理等保持联系,进一步跟踪、收集有关信息和了解最新情况。 5.1.3 险情信息上报 5.1.3.1 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险情,应及时报告省搜救中心和市政府值班室,并视情况通报相关单位。 5.1.3.2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险情,应在接到报警后半小时内报告省搜救中心和市政府值班室,并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在接警后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书面报告上述有关部门。 5.1.3.3 对发生地点在本市搜救责任区域外的险情或事故,应立即报告省搜救中心。 5.2险情评估 5.2.1 应急协调人应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对事故或险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初步评估。应急协调人认为必要时,应报告总指挥同意后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5.2.2 险情评估应考虑以下因素: (1)遇险人数和危险程度; (2)对通航环境、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 (3)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大气污染的可能性及程度; (4)对救援船舶、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性; (5)事故或险情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及程度; (6)对岸基人命财产安全和陆域环境的影响程度等。 5.2.3 应急协调人根据初步评估结果,确定险情等级,拟定相应的应急措施,提出所需应急救助力量及设施的规模、后勤保障需求、人员保护需求、法律支援需求、专家支援需求等,并报应急总指挥审批实施。 5.3应急处置 5.3.1 应急总指挥的行动 5.3.1.1 按照确定的险情等级或上级决定启动本预案时,全面组织实施本应急预案。 5.3.1.2 根据事态发展组织进一步的险情评估,包括咨询专家意见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 5.3.1.3 根据险情的变化和最新评估结果调整险情等级,应急总指挥根据险情等级,相应调整应急指挥体系的级别。 5.3.1.4 指定现场指挥。 5.3.1.5 组织研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5.3.1.6 负责应急总体工作的指挥、决策,必要时组织成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5.3.2 应急协调人的行动 5.3.2.1 根据险情初步评估情况和应急总指挥的指示进行应急部署,下达应急指令,组织协调有关救助力量展开应急行动。 5.3.2.2 应急部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动: (1)要求遇险船积极组织自救,并做好配合应急救援的准备; (2)协调海事局发布航行通(警)告,必要时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3)组织附近船舶实施救援; (4)通知有关救助力量(单位、船艇、设施和人员)采取相应行动,包括现场救援、应急支援、后勤保障等; (5)指定现场指挥,确定应急通讯联络方式。 5.3.2.3 向搜救力量下达指令,并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指南卡》的要求,尽可能将有关情况和行动要求交待清楚,并可随形势变化进行补充修正。 5.3.2.4 应急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执行应急行动的单位、船只或人员、行动时间; (2)搜救对象有关情况:遇险船舶、航空器、人员名称、国籍、呼号、种类、吨位、主要尺度、特征、联络方式等; (3)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事故类型(碰撞、搁浅、触礁、漏水、机损、火灾、爆炸、风灾、沉没、失踪、失控或请求紧急医疗援助、航空器迫降、坠毁等紧急情况),损失情况和伤亡情况; (4)指定现场指挥,确定应急通信联络方式; (5)初步确定的搜救区域、范围及工作任务等。 5.3.2.5 协调岸上救助力量采取相应行动,配合海上的应急救援行动。 5.3.2.6 及时掌握应急行动情况,并向应急总指挥汇报。 5.3.3 应急办值班员的行动 5.3.3.1 保持与各有关方面的联系,进一步收集有关信息,及时掌握现场情况。 5.3.3.2 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工作,并记录。 5.3.3.3 通过应急办的指挥系统指导现场救援。 5.3.3.4 协助应急协调人做好工作。 5.3.4 现场指挥的行动 5.3.4.1 在未指定现场指挥前,第一到达现场的救助单位或船舶或航空器应自动承担起现场指挥的职责。专业救助船或者应急办指定的现场指挥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权移交。 5.3.4.2 执行应急总指挥发布的或应急协调人转达的指令和要求,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5.3.4.3 组织现场救助力量实施救援: (1)确定搜救目标的具体位置或可能位置,确定搜救区域; (2)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及时向搜救中心报告; (3)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救助方案,为现场救助力量指定适当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搜救行动; (4)协调现场搜救通信。 5.3.4.4 保持与应急协调人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 5.3.4.5 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救助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如有可能,使用拍照、录像等手段记录。如出现油污染情况,应做好取样、取证工作,并取得当事人确认。 5.3.4.6 根据现场情况及其变化,提出增加或减少救助力量的建议,对应急总指挥组织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提出参考意见或建议,以及对结束、中止或继续搜救行动提出建议。 5.3.5 搜救成员单位的行动 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急部署派出救助力量,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展开应急行动。 5.3.6 现场救助力量的行动 5.3.6.1 向应急办报告动态,包括救助力量的名称、出动时间、位置、抵达现场时间等。 5.3.6.2 抵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报告,并接受现场指挥的统一协调,执行搜救任务。 5.3.6.3 保持与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有关信息,对救助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5.3.7 应急支援力量的行动 被确定为应急支援的救助力量应做好应急准备,应急设备、装备、人员就位,处于应急待命状态。 5.3.8 专家咨询组的行动 由应急总指挥或应急处置办负责召集,对救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为搜救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5.3.9 事故调查组的行动 负责查清事故原因,并为应急行动提供相关决策支持。 5.3.10 法律支援组的行动 研究分析应急行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为应急行动提供法律支持,为事后索赔工作做好准备。 5.3.11 事故方及其所在单位、代理、保险人等的行动 5.3.11.1 启动内部应急程序,积极组织自救。 5.3.11.2 提供应急救援所需资料,如船舶结构图、货物资料、旅客资料等。 5.3.11.3 及时派出单位代表、保险人代表协助、配合应急救援行动。 5.3.11.4 除人命救助外,提供必要的应急启动资金。 5.4应急行动终止或中止 5.4.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急总指挥应宣布终止或中止行动: (1)险情解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 (2)所有可能区域均已彻底搜寻,进一步搜寻不再有效; (3)受客观因素影响如恶劣气象海况等原因,无法继续进行搜救行动。 5.4.2 应急协调人、现场总指挥应通知所有参与行动的救助力量结束或中止行动,并核实人员伤亡情况、船舶损失情况、水域污染情况等。 5.5重新启动 5.5.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总指挥应重新启动应急程序: (1)新的证据表明可能有幸存者; (2)收到报告并经核实,表明重新开始行动可能有效; (3)宣布“中止行动”后,事件意外发生变化,须对其重新采取应急行动的。 5.6后期处置 5.6.1 善后处理 5.6.1.1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救治获救伤病人员。5.6.1.2市民政局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和社会援助工作,以及伤、亡人员的抚恤和善后处理工作。 5.6.1.3 市外事办、市台办负责处理有关涉外事宜。 5.6.2 总结评估 5.6.2.1 应急行动结束,所有参与行动的单位或部门都应立即进行总结,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应急行动报告。 5.6.2.2 现场指挥应对现场搜救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报告。 5.6.2.3 应急办负责汇总有关材料,对整个应急行动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应急领导小组及上级主管部门。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应在处置完毕后4小时内,将处置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省搜救中心和市政府,并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5.6.2.4 适时召开总结评估大会,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5.6.2.5 应急办将所有反映应急行动的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这些资料包括搜救值班记录、值班电话录音、现场工作记录、应急行动情况报告、总结评估报告等。 6新闻发布 6.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应急领导小组授权的人员担任,确保应急处置信息准确发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搜救信息。 6.2应急办负责承办新闻发布的具体工作,具体由宣传报道组处理。 6.3新闻发布以发送新闻稿、现场接受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 6.4新闻信息必须经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核准后对外发布,或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6.5当所发布信息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时,应急领导小组认为须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发布的,由市委宣传部统一对外发布。 6.6当市政府或上级部门认为必须由其他部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应急办给予协助。 6.7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险情或演习的基本情况、行动经过和结果、相关成员单位所做的工作、公众关心的其它问题等。 6.8新闻发布应注重社会效果,以正面报道为主,加强舆论引导,消除社会恐慌心理,维持社会稳定,宣传自救互救知识和救援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 7应急保障 7.1应急通信保障 7.1.1 公共通信管理部门应确保海上应急公众通信网的畅通: (1)为海上应急通信的陆路通信提供专用线路,并制订应急通信保障制度; (2)定期测试和经常性维护相关线路和设备,提供备用线路; (3)当应急通信能力不足时,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7.1.2 三亚海事局所属三亚海岸电台,应确保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和其它现有的海上应急专用通信网的畅通: (1)优先安排、指配海上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确保海上应急通信不受干扰; (2)提供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 (3)对海上通信线路和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和经常性维护、保养; (4)按规定及时调整、更新各类海上通信设备,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7.1.3 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应急办按要求配备能保证应急处置通信畅通的手段和设备,保证与有关部门、现场力量之间通信畅通。 相关单位要提供设备保障和资金保障,确保与应急办、现场力量之间通信畅通。 应急行动中使用的通讯方式和频率应充分考虑各种救助力量的通讯设备性能。 7.1.4 搜救现场的指挥船、救助船或遇险船、舰艇、航空器与应急办联系的联系方式: (1)甚高频无线电话(VHF16频道或其他商定频道); (2)有线电话(0898-88272063); (3)DSC系统; (4)通过其它海岸电台(包括海洋与渔业部门设置的电台); (5)通过省搜救中心。 7.1.5 现场力量之间的联系方式: (1)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或其他商定频道); (2)单边带; (3)移动电话等。 7.2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7.2.1 应急办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定期收集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可以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应急设备、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分布情况等信息,登记造册,建立海上应急设备和装备信息库。 7.2.2 成员单位的指定救助力量是辖区的主要救助力量。接到应急办的通知后,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的救助力量应无条件地执行海上搜救任务。 7.2.3 专业救助力量应配备足够的海上搜救设备、救生器材和人员,确保能够有效地实施搜救行动。 7.2.4 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辖区海上应急工作的特点和搜救力量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加大搜救力量的投入要求,增添和更新必要的应急设备、装备、器材,增加应急手段的科技含量,全面提高海上应急处置的应急反应能力。 7.3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应与相关的海、陆、空运输部门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在实施应急反应时,为遇险人员的医疗移送、疏散、转移,以及应急人员、器材、物资的运送等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7.4应急医疗保障 7.4.1 市卫生局负责按照《三亚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本市有关医疗机构建立海上应急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等任务,确保救护所需药品、医疗器材能够紧急调用,对海上突发事件遇险人员和参加救援人员进行医疗保障。 7.5应急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应建立海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在应急反应时,根据应急办的要求安排警力维持秩序,负责陆上交通管制以及参与海上治安警戒等,保障海上应急行动的顺利进行。 7.6应急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保障由市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应急保障资金主要用于应急处置、应急补偿和奖励、救援设备更新等。 7.7应急物资保障 由市民政局负责,在处置重特大应急事件时提供所需的应急物资保障。 7.8应急后勤保障 7.8.1 参加应急行动的救助力量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做好补给、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 7.8.2 展开大规模联合行动或必要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应急行动不断不乱、顺利进行。 7.9应急人员安全保障 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的应急人员,其所属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 8培训和演习 8.1培训 8.1.1 从事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均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培训分为集中培训和日常培训。 8.1.2 日常培训,由各有关单位分别负责所属应急人员的培训,采取与日常工作相结合的常规培训方式。 8.1.3 集中培训,由应急办根据省搜救中心的指导意见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8.2演习 8.2.1 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搜救演习,以检验和提高应急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快速反应、应急指挥和协同作战能力,锻炼搜救队伍,提高搜救工作效率。 8.2.2 搜救演习包括综合演习、单项演习、应急通信演习等。 8.2.3 应急办负责制定搜救演习计划,制定演习方案,做好演习筹备工作。 8.2.4 各有关单位接到演习任务后,应积极参与、全力配合,组织力量加紧演练,确保演习顺利进行。 8.2.5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在本预案中的职责,组织本单位搜救力量加强日常演练,确保本预案有效实施。 9奖励与责任追究 9.1对积极参加海上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领导小组报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9.2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应急指挥,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责任人,由领导小组报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 9.3有关人员因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导致伤亡的,按相关规定和政策给予抚恤优待。 10预案管理 10.1预案制定实施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三亚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10.2预案更新和修改 10.2.1 应急办具体负责本预案的更新和修改工作。 10.2.2 出现下列情况,本预案应适时进行更新或修改: (1)海上应急反应政策、法规调整或修改; (2)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预案存在缺陷; (3)经组织评审,发现预案存在缺陷; (4)其它应进行修改的情况。 10.2.3 本预案涉及的单位、部门、人员或其通信联络方式发生变更时,有关单位、部门、人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应急处置办,应急处置办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10.2.4 各有关单位、部门在日常练习、演习和应急反应行动中认真对照预案实施情况,发现或认为预案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应急办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10.2.5 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结合预案实施情况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如存在缺陷,应进行修改。 10.2.6 经修改的预案应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10.3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10.4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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