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沪新出印[2005]210号文收悉。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上海凯通音像有限公司从事录音带复制业务。 经我署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磁介质类)后,该公司始可开展该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