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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同意上海凯通音像有限公司从事录音带复制业务的批复


【颁发部门】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发文字号】 新出印[2006]49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沪新出印[2005]210号文收悉。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上海凯通音像有限公司从事录音带复制业务。 经我署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磁介质类)后,该公司始可开展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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