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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北京新传时代广告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颁发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文市函[2006]8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市〔2006〕14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北京新传时代广告有限公司从事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此复。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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