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的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一九八七年年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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