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05]6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促进投资便利化,解决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简化对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我国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并依据银行的外汇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上年度对外担保及履约状况等指标按年度为银行核定余额指标。银行可在该指标范围内,自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无须逐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报批。
二、凡具有经营对外担保业务资格的银行,可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申请本年度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经外汇分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下达。
三、银行由总行统一向外汇分局申请;外国银行分行由上级行授权的境内主报告行或上级行授权的境内分支机构申请。
四、银行向外汇分局申请对外担保余额指标,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以及按统一格式填报的《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申请表》(表式见附表1);
(二)经过境内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拟授权分支机构名单;
(四)上年度对外担保余额指标使用及履约情况(第一次申请除外);
(五)外汇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为银行核定的对外担保余额指标不超过申请银行的外汇实收资本或合并的营运资金。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可由银行总行(或主报告行)直接使用,也可以分解给经总行(或主报告行)授权的境内分支机构使用。银行将余额指标分解给境内分支机构使用的,由境内分支机构持授权和分解余额指标的总行(或主报告行)文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六、银行在余额指标项下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应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其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为一家企业法人的外汇放款余额、外汇担保余额(按50%计算)及外汇投资(参股)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30%。
七、境外投资企业从银行取得融资性对外担保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企业已在境外依法注册(包括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
(二)已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三)符合《办法》的具体规定。
八、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后,按《办法》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定期登记手续。
九、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如需履约,应到所在地外汇局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母公司或其他反担保人向境内银行提供的反担保履约不需外汇局核准;以境内反担保人的人民币资金对外履约的,由提供对外担保的银行凭反担保协议办理履约购汇核准手续。同一笔担保履约不得重复购汇。
十、银行应按本通知规定向外汇局报送信息,汇总本行系统余额管理项下对外担保逐笔情况,连同全口径的对外担保数据,填报《境内银行提供对外担保情况月报表》(表式见附表2),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外汇局。
十一、银行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仍按现行规定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之外的客户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仍按《办法》办理。
十二、外汇局对银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项下业务进行合规性检查。对超过核定余额指标提供对外担保、或者不按《办法》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银行,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三、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请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中心支局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各外汇分局自文到之日起可受理本辖区内银行2005年度的申请,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表1:
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申请表
申请银行: 申请金额:
境内银行拟授权分支机构名称:
外资银行境外总行(部)名称: 给境内授权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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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金额 │前三年财务情况(单位:亿美元)│
├───────┼───────┬───────┬───────┤
││ 200 年末 │ 200 年末 │ 200 年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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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担保余││││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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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融资 ││││
│性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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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为境外││││
│投资企业提供的││││
│融资性对外担保││││
│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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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汇资产总││││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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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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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价证券││││
│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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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外同业││││
│往来││││
├───────┼───────┼───────┼───────┤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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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汇负债总││││
│额││││
├───────┼───────┼───────┼───────┤
│(一)各项存款││││
├───────┼───────┼───────┼───────┤
│ 其中:境外存 ││││
│款││││
├───────┼───────┼───────┼───────┤
│(二)境外中长││││
│期筹资││││
├───────┼───────┼───────┼───────┤
│(三)境外同业││││
│往来││││
├───────┼───────┼───────┼───────┤
│(四)其他││││
├───────┼───────┼───────┼───────┤
│四、外汇实收资││││
│本(营运资金)││││
├───────┼───────┼───────┼───────┤
│五、上年度对外││││
│担保履约额││││
├───────┼───────┼───────┼───────┤
│六、上年度指标││││
│使用额(万美元││││
│)(第一年除外││││
│)││││
├───────┴───────┴───────┴───────┤
│备注:│
└───────────────────────────────┘
备注:
联系人: 电话: 负责人:电话:
附表2:
境内银行提供对外担保情况月报表
┌────┬─────────┬─────────┬────┐
│ 担保类 │ 供统计用 │仅供核对用│ 本月末 │
│型/对外 ││││
│ 担保人 ││││
├────┼────┬────┼────┬────┼────┤
│1、融资 │金额│笔数│金额│笔数│余额合计│
│性对外担││││││
│保余额││││││
├────┼────┼────┼────┼────┼────┤
│其中:为││││││
│境外机构││││││
│提供的融││││││
│资性对外││││││
│担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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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融 ││││││
│资性对外││││││
│担保余额││││││
├────┼────┼────┼────┼────┼────┤
│其中:为││││││
│境外机构││││││
│提供的非││││││
│融资性对││││││
│外担保余││││││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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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境 ││││││
│外机构向││││││
│境内债权││││││
│人提供的││││││
│担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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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 ││││││
│具有债务││││││
│性质的对││││││
│外担保余││││││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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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年 ││││││
│度担保履││││││
│约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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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余││││││
│额管理项││││││
│下履约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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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年 ││││││
│度担保履││││││
│约笔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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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余││││││
│额管理项││││││
│下履约笔││││││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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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月 ││││││
│末对外担││││││
│保余额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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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已批 ││
│准未使用││
│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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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余额 ││
│管理项下││
│被担保人││
│情况(逐││
│笔)编号││
│:200x年││
│第x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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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
│名称││
├────┼────────────────────────┤
│与境内机││
│构的关系││
├────┤│
│(如系境││
│内xxx企 ││
│业在xx国││
│家(地区││
│)设立的││
│全资附属││
│(或参股││
│x%)的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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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
│境外投资││
│外汇登记││
│凭证名称││
│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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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
│签约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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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
│的净资产││
│与总资产││
│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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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
│是否属亏││
│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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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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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联系电话:负责人:联系电话:
注:1、该表由所有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银行填报;所有货币均以上月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进行折算。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银行填报的报表均报送当地外汇局。其中:“供统计用”栏目由余额指标申请人,即境内总行(总部)、主报告行和境内没有总行(总部)或主报告行的境内银行分支机构填报。其他金融机构均填报“仅供核对用”栏目。
3、表中第8项可根据业务发生情况自行复制表格,据实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