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从一九七九年下半年开始试点到一九八一年年底结束的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全国统一延长到一九八三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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