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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的决议


【颁发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5

【实施时间】 1970-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1956年1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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