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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的行为定性意见的批复


【颁发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经[2005]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报来我局的《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刑法第209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包括变造、出售变造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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