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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印刷电路板制造用宽光致抗蚀干膜等两种商品实行暂定关税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字号】 税委会[200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对“印刷电路板制造用光致抗蚀干膜”和“覆铜箔板玻璃纤维布”等两种商品实行年度暂定关税,具体税率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附表:印刷电路板制造用宽光致抗蚀干膜等产品暂定关税税率表 附表: 印刷电路板制造用宽光致抗蚀干膜等产品暂定关税税率表 序号税则号列货品名称最惠国税率暂定关税税率 1 37024221印刷电路板制造用光致抗蚀干膜9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 37024422 2 70195900覆铜箔板玻璃纤维布1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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