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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法属波利尼西亚、新喀里多尼亚、圣皮埃和密克隆、瓦利斯和浮图纳进口货物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字号】 税委会[200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原产于法属波利尼西亚、新喀里多尼亚、圣皮埃和密克隆、瓦利斯和浮图纳的进口商品,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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