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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继续开展国内多方通信服务等三项增值电信业务商用试验的通告


【颁发部门】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电信新业务在我国的发展,我部于2003年8月在国内启动了“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等三项增值电信业务商用试验。在为期一年的试验期中,由于业务开通时间短,商用试验的实际进度和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现阶段该业务转为正式商用的条件和时机尚不具备。经研究,我部决定继续开展“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等三项增值电信业务商用试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验期延长至2005年8月31日止。 二、2003年11月经我部批复(信部电函[2003]492号、信部电函[2003]493号、信部电函[2003]494号)同意开展跨省或全国范围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商用试验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继续在原批复同意的试验城市开展商用试验;其中, (一)跨省或全国范围开展商用试验的有关业务管理政策和原则应严格遵守信部电函[2003]492号、信部电函[2003]493号、信部电函[2003]494号文件的内容进行。 (二)试验延长期内,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参与跨省或全国范围内的商用试验。 三、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复同意在各自行政区域内开展“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等三项电信业务商用试验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试验延长期内可在原批复同意的试验范围继续开展试验。 试验延长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的商用试验有关组织工作,由各地通信管理局依据本文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关于组织开展国内多方通信服务等三项电信业务商用试验的通知》(信部电函[2003]255号)自行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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