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愿在双方之间促进政治对话,经济和文化合作,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 双方认为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看法是有益的,并为互利合作、协调行动提供便利,双方就以下达成一致: 一、双方应举行定期会晤,回顾双边关系的各个方面,并就国际问题及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换意见。 二、定期会晤应集中就中印两国关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在政治、经济、商业、科学、技术和文化领域的合作进行磋商。 三、双方将促进各自相应部委之间信息和人员培训的交流。 四、双方参加国际组织和论坛的代表团应以建设性合作的态度就双方共同关心的各种问题交换意见。 五、会晤将按商定的时间原则上每年轮流在北京和新德里举行。根据达成的协议,会晤级别可以是高级官员。 六、本议定书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修改。对在履行或解释本议定书时可能出现的任何分歧或争议,将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予以解决。 七、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一方在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对方提交终止议定书意向的书面通知,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期五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在新德里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有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度共和国 外交部副部长 外交部外交秘书 唐家璇 拉古纳特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