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促进中秘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根据1986年11月4日两国政府签署的文化协定,就1997年-1999年度两国文化交流签订如下计划: 文化、艺术 第一条中方派一个京剧团访问秘鲁。 第二条秘方促进一乐团指挥访华,指挥北京某一交响乐团演出。 第三条秘鲁在中国举办一个曾在华学习美术的画家绘画展。 第四条中国将在秘鲁举办一个工艺品展。 第五条双方互办图片展。 第六条双方将在1997-1999年度计划期间促进博物馆专家互访。 第七条双方将为组织一个关于中秘关系史的文化、人类学研讨会提供特殊方便。 第八条双方同意为文化及传播性质的展览相互提供场地。 第九条双方互派民间音乐家互访,组织有关两国不同音乐方式的讲座及报告会,以便进行该领域的学习和研究。 教育 第十条中国政府每年向秘鲁提供四个进修生或研究生奖学金名额。秘鲁政府向中方提供便利,以便中国学生在秘鲁的国立和私立大学里学习和进修获得年度奖学金。 第十一条中方继续通过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派遣一名教师到秘鲁天主教大学开展中国语言、文化和文学的教育。 第十二条双方鼓励大学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校际联系。 第十三条双方鼓励秘鲁太平洋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根据已签定的协议进行交流。 第十四条双方将派教育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互访,以便相互了解对方教育现代化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双方将鼓励大学教师的互访,通过国立农业大学、国立工程大学和特鲁希略国立大学与相应的中国大学实施研究项目。 友好往来 第十六条双方互派政府文化代表团和教育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第十七条双方积极促进两国青年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协助双方负责全国青年事务的机构建立定期交往关系。 报刊出版 第十八条双方互派一个记者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第十九条双方互派一个出版工作者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广播、电影和电视 第二十条双方互办对方的电影电视周。 第二十一条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电台和电视台机构间的专业合作、节目互换和人员互访。 第二十二条双方鼓励和支持电影界专业人员的互访和交流经验。 财务规定 除有关互派奖学金生及派往对方国家任教的教师或进行研究工作的专家等项目外,代表团、艺术团、展览和人员的派出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运费,接待方支付食宿、当地交通以及确保访问、演出、展览等活动的必要费用。 其它 对本计划各项条款的落实将事先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协调。 本计划在执行中出现的任何问题或困难,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在利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秘鲁共和国 代表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