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与俄罗斯联邦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 致力于加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谊,为进一步发展在文化领域的合作, 根据1992年12月18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俄方派遣,中方接待: --俄罗斯联邦文化部代表团以就文化合作进行谈判(3人,7天); --文化工作者代表团(4-5人,7天); --俄罗斯联邦文化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协商于1998年在中国举办“俄罗斯文化节”(200人以内,10天)。 第二条中方派遣,俄方接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代表团以就文化合作进行谈判(3人,7天); --文化工作者代表团(4-5人,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与俄罗斯联邦文化部协商于1997年在俄罗斯举办“中国文化节”(200人以内,10天)。 第三条双方将协助两国创作协会、教学机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它文化单位之间建立与发展直接联系并全力支持它们的合作。 第四条双方将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之间开展文化合作。 第五条执行本议定书项目的费用以如下方式确定: 派出方负担本国代表团的往返旅费, 接待方负担在接待方国家领土上的住宿、膳食和交通以及为派出方代表团成员提供紧急医疗。 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双方可以以其它方式确定费用。 实施本议定书项目的其它条件,包括实施项目的具体日期,由双方相互协商确定。 第六条本议定书不排除在商业基础上举办文化活动的可能性,这些商业活动将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1998年12月31日止。 1997年7月11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二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俄罗斯联邦文化部 代表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