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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市话初装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3]9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顺利进行重组改制,有效解决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市话初装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从2002年起到2011年期间,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从“递延收入”中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市话初装费,暂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市话初装费收入应全额转为任意公积金,并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作为股息红利分配。如进行分配,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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