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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涉外代理机构缴纳涉外专利费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涉外代理机构: 从2003年2月1日起,凡缴纳涉外专利费用的事务所,在缴纳费用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缴费清单上带有正确的二维条码 2.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盘 3.现金或支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200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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