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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烟草专卖局2002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颁发部门】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劳社部函[2003]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烟草专卖局: 你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上报的函》(国烟人[2002]49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2002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实现利税挂钩办法。 二、核定你局2002年实现利税基数为11605619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1124489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8。 三、你局应按国家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请你局加强对企业工资和劳动用工的管理,严格控制工资收入发放,不得在工效挂钩提取的工资总额之外,以任何形式和渠道发放工资外收入,进一步做好对下属企业的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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