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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3年第1号公告——对韩国东丽世韩公司(Toray Saehan Inc.)进行复审调查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3年第1号公告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1月4日发布2002年第1号公告,开始对韩国东丽世韩公司(Toray Saehan Inc.)进行复审调查。 复审调查范围为:反倾销措施所涵盖的产品范围,即应否将磁性聚酯薄膜排除在反倾销税的适用范围以外;适用于东丽世韩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聚酯薄膜,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进口税则号为3920620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应否将磁性聚酯薄膜排除在反倾销税的适用范围以外进行了调查,在征求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意见后作出裁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东丽世韩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是否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东丽世韩公司提出的将磁性聚酯薄膜排除在反倾销税征收范围以外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将原产于韩国的、由韩国东丽世韩公司生产的部分聚酯薄膜产品(产品名称及型号见附件2)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零,其他型号的聚酯薄膜产品反倾销税税率维持不变。上述产品的反倾销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自2003年1月4日起执行。 三、在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间,东丽世韩公司应参加相关复审。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韩国东丽世韩公司的复审裁定》 (略) 附件2:《调整反倾销税税率的产品名称及型号》(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三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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