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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颁发部门】 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速递业务和设点经营集邮品的非邮政企业或个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到邮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 二、删去第四十条。 三、删去第四十一条。 四、删去第四十二条。 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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